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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镇(街)财政预算监督情况及《新预算法》明年实施后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5-05-26 10:10:22   来源:区人大

 

南海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预算法》的实施承担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使命与责任。为做好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准备工作,9月—12月,由区人大常委会关建国副主任带领财经工委全体同志,走遍我区七个镇(街),开展镇(街)的财政预算监督情况调研,并就《新预算法》的新规定进行沟通交流,现将情况综合整理如下:

  一、我区镇(街)财政预算监督的基本情况

  我区7个镇(街)对财政预算监督都十分重视,例如:丹灶镇重视预算调整工作,每年根据项目调整需要,都会按照程序调整预算2到3次;里水镇对本级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突出,每年均对资金30万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问责考评。各镇(街)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实行了财政资金的综合预算管理。各镇(街)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全面落实财政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收支预算总盘子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财政资金实现收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镇(街)以部门预算编制为基础,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即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先后两次上报预算方案,镇街经过研究分析,先后两次下达预算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

  二是产生预算审查委员会。2011年,各镇在本级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依照法定程序,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全体代表表决产生预算审查委员会,授权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初审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和上年度财政执行情况;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镇政府的财政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三是建立以联席会议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形式审批和监督财政预算的制度。普遍做法是:各镇财政预算及上年度财政决算均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后,交由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反馈,最后由镇政府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因镇人民代表大会处于休会,由预算审查委员会代替先行审查和批准,再由来年的镇人民代表大会确认;桂城街道虽然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但也按规定把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上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先后交由党政联席会议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再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镇(街)对《新预算法》有关财政预算监督的想法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镇(街)普遍对《新预算法》不熟悉,镇(街)反映实际上是有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但没有单独编制,也没有单独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同时,镇(街)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的新规定会使镇(街)财政失去灵活性。此外,个别镇都不同程度反映,项目追加预算频繁,任务进度紧张,统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年中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经审查批准后,再作调整存在困难。

  三、进一步规范镇(街)财政预算监督的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新预算法》对镇(街)财政预算监督作出了新规定,人大就应依法监督,但也要兼顾考虑客观困难。据此,我工委将于明年组织各镇(街)进行相关培训学习,同时,建议由易到难、从粗到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梳理有关规范性文件

  《新预算法》明年实施后,我区关于镇(街)财政预算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转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财政预算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0〕3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163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强镇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164号)中的部分条款将会与《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抵触,如:上述文件对镇财政预算调整规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镇政府的财政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并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新预算法》第二十一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不一致;对街道财政预算规定“街道在对财政预算草案进行一系列程序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定,并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和《新预算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总预算草案”不一致,建议对此重新梳理,修改抵触条款或取消上述文件。

  (二)全口径预算方面

  《新预算法》第4条“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对镇(街)而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者均需要单独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三)镇财政预算调整方面

  《新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镇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七十条强调“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据此,建议6个镇在保留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预算调整方案的程序的基础上,依法在年中组织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四)桂城街道财政预算方面

  按照以往做法,桂城街道的财政预算草案每年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于农历新年后的首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而根据《新预算法》第二十一条“区级总预算草案由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区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决算”,明确得知是由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草案,桂城街道财政预算是我区总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建议今后应当附在我区总预算草案一并提请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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