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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财政预算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6-02-04 14:32:41   来源:区人大

  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预算法》承担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使命与责任。为做好贯彻实施《预算法》的工作,我们在去年底和今年初先后到各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开展财政预算监督情况调研。结合今年初《关于我市镇(街)财政预算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佛常党组发〔2014〕20号)的内容和有关领导的批示,我们就《预算法》的新规定进行沟通交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法》修改实施前,我区财政预算监督的基本情况

  (一)区级财政预算监管情况

  一是实行了财政资金的综合预算管理。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全面落实财政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收支预算总盘子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财政资金实现收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以部门预算编制为基础,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即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先后两次上报预算方案,区经过研究分析,先后两次下达预算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

  二是形成了财政内部监管机制。我区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加强财政资金内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作为内部监管的核心,区财政局侧重对部门各项财政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的日常监督工作。同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资金统一管理,设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强化了对财政资金的监控。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借助定期审计制度,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加强对单位、组织或个人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监管。

  (二)镇(街)财政预算监督情况

  镇(街)除参照上述区级财政监管制度、措施外,还形成了以下特色:

  一是产生预算审查委员会。2011年,各镇在本级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依照法定程序,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全体代表表决产生预算审查委员会,授权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初审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和上年度财政执行情况;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镇政府的财政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是建立以联席会议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形式审批和监督财政预算的制度。普遍做法是:各镇财政预算及上年度财政决算均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后,交由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反馈,最后由镇政府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因镇人民代表大会处于休会,由预算审查委员会代替先行审查和批准,再由来年的镇人民代表大会确认;桂城街道虽然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但也按规定把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上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先后交由党政联席会议和预算审查小组审议,再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预算法》修改实施后需要改进的地方

  调研过程中,对比《预算法》有关财政预算监督的新规定,我们发现现行做法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是全口径预算方面。区公有企业一直已实现预算管理,区公资办也有下属公有企业的预算备案,但没有和区级公共预算衔接,也没有单独编制,镇(街)存在同样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权在市一级,我区实际上是代缴代支,也没有单独编制。

  二是预算管理职权方面。以往,桂城街道的财政预算草案每年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于农历新年后的首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镇财政预算调整做法是于年中由镇政府提请镇人大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再由第二年的镇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上述做法已不符合《预算法》的新规定。

  三是预算公开方面。区财政局和其他区直部门以往也做到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预算信息,但相关预算信息不够细化不符合《预算法》的新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监督的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监督作出了新规定,考虑到客观困难,我工委将于今年组织各镇(街)人大进行相关培训学习,同时,建议由易到难、从粗到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预算管理职权方面

  一是根据《预算法》第21条“区级总预算草案由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区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决算”的规定,明确由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草案,故桂城街道年初预算需附在区财政预算草案中,一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是按照《预算法》第69条“镇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的规定,镇预算要严格于年中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是按照《预算法》第2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和第81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每年区政府要将7个镇(街)经批准后的预算和决算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严格依法编制预算

  区镇两级预算要按照《预算法》第4条“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的规定。

  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者均需要单独编制,而且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镇街不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细化预算编制,推行部门预算。

  三是按照《预算法》第32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的规定,在编制过程中,推行征求意见程序。

  (三)依法公开预算

  按照《预算法》第14条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区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并附上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的说明;各区直部门要把经区财政局批复后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镇(街)参照区上述做法进行预算公开。

  (四)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

  《转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财政预算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0〕3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163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强镇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164号)与《预算法》关于镇(街)财政预算的规定相抵触,建议取消上述文件。

  (五)加强镇(街)人大机构建设

  一是建议镇(街)注重配备熟悉预算方面的专职人员。二是以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和各界人士,广泛听取他们对镇(街)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的意见。三是建议镇(街)设立财经工作咨询小组,进一步提高镇(街)人大监督预算的能力。(因取消上文提到的规范性文件后,镇(街)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将被撤销。)

  (六)建议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各镇(街)、各部门学习《预算法》,促进预算编制的规范性。

  南海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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