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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8-01-26 18:23:32   来源:区人大

  2016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项改革要求,南海区围绕引导侦查、证据审查、强化衔接等核心任务,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诉讼监督的职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体举措及成效

  (一)完善引导侦查机制,夯实庭审证据收集基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院严格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为此,区检察院建制立章,强化检警合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

  1.建立健全证据收集指引,首创表格式审查表”引导侦查

  区检察院选取历年来办理数量排名前二十的常见罪名(占南海区全部案件97.9%),各选取约500份起诉书、判决书,通过深入比对分析,提炼裁判要素,制定《证据收集指引》与《法律法规指引》。目前,该指引已成为指导司法人员办案的百科全书,发挥着类案指引功能。

  同时,区检察院公诉科牵头对接侦查部门、侦查监督科和法院刑庭,以精简证据摘录、优化简易案件办案流程和方式为切入点,首创“表格式审查表”,并积极推动该表替用案件侦查终结报告、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该创新成果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列入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研讨会经验材料,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建立检察官与各派出所分片联系机制,规范提前介入,强化诉前指导

  区检察院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裁判规则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推动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一是加大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在办案过程中对发现存在违法取证行为的,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规范侦查取证程序。2017年至今,区检察院共提前介入普通刑事案件109宗。二是加强对区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引导。区检察院成立金融检察室以来,强化诉前指导,共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10宗12人,极大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审结效率。

  3.健全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退查工作

  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区检察官向公安承办人明确补充侦查必要性,并提出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必要时提出补充侦查方案。对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官于第一次退查前协同相关办案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并说明可能的法律后果,推动侦查机关建立责任人统筹协调机制。

  4.加大自行补充侦查力度,增强案件亲历性

  加大自行补充侦查力度,对于侦查人员怠于补充侦查或者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办案等情形,自行补充侦查,增强审查案件亲历性。进一步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启动、侦查措施、终结处置和监督保障等内容。

  (二)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夯实庭审证据指控基础

  1.严把案件证据关,提高案件质量

  按照审判标准,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细致、严格的审查。如发现案件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严防“带病”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克服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的做法,加强对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审查。今年上半年,不批准逮捕案件共203宗328人,比去年同期的126件211人分别上升61.11%和55.45%。审查逮捕错误数为0(捕后无罪判决数为0),逮捕后轻刑率为10.57%,比去年下降13%。

  2.加强证据合法性的立体化审查甄别,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线索,调查核实后及时排除,发挥把关、过滤、纠错功能。严格执行非法取证线索必核制度,强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审查,凡采用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方法获取的供述一律予以排除。以“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供述”为标准,对疲劳审讯、冻、饿、晒、烤等其他非法方法进行实质判断。准确区分讯问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

  3.加强审前过滤机制,精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准确把握绝对不起诉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不得作相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的审前过滤功能。慎重使用存疑不起诉,对于能够通过继续侦查达到起诉条件的,尽责担当,积极作为。2017年至今,不起诉165人,其中绝对不起诉14人,相对不起诉39人,存疑不起诉112人。

  4.优化庭审准备,强化庭审效果

  要求干警在审查报告中对全案事实和证据做好梳理、分析工作,严把证据关。做好庭审预案,设计庭审讯问提纲和技巧,研判被告人、辩护人意见,预先草拟公诉意见和答辩提纲。庭前充分评估出庭人员证言变化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证据复核工作。积极参与庭前会议,厘清案件争议点,推动证据双向展示,适时调整公诉方案、量刑建议,甚至撤回起诉。法庭调查阶段,充分举证质证,落实庭审控辩实质化,丰富出庭履职手段,提升庭审应对能力。

  (三)以审判为中心导向,强化侦诉、捕诉、诉审衔接

    1.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共建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了公诉科、侦监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全面的信息共享。通过组建电子证据交换平台,公安机关电子卷宗随案移送,促进了公、检、法三方电子卷宗信息共享。此外,区检察院在案管科设立公安机关驻点联络室,有效加强检警沟通,强化侦诉衔接。

   2. 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共建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裁判标准,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今年六月,区检察院金融检察室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召开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就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等八大类共21项具体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最终就15项议题达成共识,对今后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此外,还建立了公诉人列席重大案件(主要为有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审委会制度,加强检法沟通。建立侦监科派员列席公诉科案件讨论制度,加强捕诉衔接,多维度听取意见。

  (四)试点审查逮捕诉讼化,强化司法化审查

  作为全省首批“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式审查机制试点单位”,区检察院主动争取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机关的支持配合,在区看守所建立专用“诉讼式审查逮捕审查室”,向区委政法委请示争取为试点工作配套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并商定由区律师服务中心提供配套法律服务,提高律师出席比率。召开专家研讨会,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夯实理论基础。2017年至今,区检察院共开展诉讼式审查94宗102人,批准逮捕56宗61人、不批准逮捕38宗41人。

  (五)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检察监督职能

  今年来,南海区力求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既要提高抗诉案件数量,也要提升抗诉意见采纳率。2017年至今,区检察院依法抗诉5件,其中2件得到佛山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及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1件市检支持抗诉(二审未开庭),2件暂未收到市检回复。

  同时,重点监督诉讼活动中的刑事违法行为,不仅加强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内部监督,探索诉讼监督专责机制,将诉讼监督工作纳入司法责任制业绩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六)践行“科技强检”战略,提高工作效率

  1.推行远程审讯与远程开庭。上半年,区检察院公诉科积极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法院推行远程视频审讯和远程开庭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巧。远程审讯的运用,节省了检察官来回看守所的时间,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区检察院自侦部门建立自侦案件大数据系统,囊括47个单位、435个数据库,内容信息多达3亿多条。同时,南海区逐步使用广东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查询平台、广东省检察机关涉案银行账户查询冻结平台等,获取与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联的客观证据材料,形成更加扎实、完整、直观的证据链条,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七)健全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1.推行电子卷宗服务及阅卷预约服务。今年3月,区检察院案管科正式推行电子卷宗服务,律师可自由选择纸质或电子阅卷。在不泄密的前提下,为律师提供全案卷宗信息的免费光盘,便利辩护人行使阅卷权。4月,推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完善了案件绑定、预约阅卷等电子服务,律师能够通过微信平台同步知悉所代理案件的阶段性变化,快速掌握案件情况。

  2.保障辩护人与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注重听取辩护人意见,对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及案件证据,认真审查核实,详细分析论述。对律师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制作接收回执,并于当个工作日通知案件书记员签收,保障承办检察官及时收悉。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司法人员尚未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具体表现在:一是“构罪即捕”的思想仍未转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二是“重口供”、“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仍有存在。三是片面追求“逮捕数”的考核标准不科学,引发客观问题。

  (二)排除非法证据工作存在难点。审查批捕时限短,在七天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存在困难。此外,排非工作依赖公安机关配合,而法律尚未规定可以采取的督促手段和制约措施,因此存在界定难、启动难、证明难、配合难等客观问题。

  (三)提前介入启动方式单一区检察院目前提前介入方式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邀请而介入,而主动介入或者自行发现案源介入的案件数量较少,介入侦查案件覆盖面小,不利于全方位实现监督。

  )介入意见的约束力较弱提前介入阶段,区检察院形成书面补查意见后,该意见在案件移送批捕或者起诉时有时并未得到落实,甚至并未听取定性意见。介入意见约束力较弱,并未起到实质的指导或者引导作用。

  )类罪名案件办理缺乏统一标准工作指引。金融检察室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案件,因各地判例不一,在公检法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同一类案件但不同认定标准的情况,易造成司法不公、公信力下降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提升专业素养。检察人员要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挑战,转变观念,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破除唯逮捕指标论,树立讲证据重事实、控辩平等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提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从科学规律、自然法则、生活经验等方面分析言词证据的真伪和效力。

  (二)有效开展排非工作。一要健全非法证据线索发现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健全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制度。二要加强内部资源有效整合,构建公诉、侦监、刑执、控申等部门信息对接机制。三要全面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充分调动律师启动排非程序的积极性。四要健全认定机制,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细化调查核实手段的规定,健全制约机制。五要健全协调机制,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之间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共享机制。

  (三)继续加强侦诉、捕诉、审诉衔接。进一步健全公、检、法三方信息通报机制和会商机制,完善电子证据交换平台,健全公诉人列席重大案件审委会制度,及侦监科派员列席公诉科案件讨论制度,以审判为中心解决犯罪认定问题,强化检警沟通、检法沟通、捕诉衔接。

  四)丰富提前介入的启动程序,全方位实现对案件的监督。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工作机制,建议侦查机关一旦发现符合提前介入条件的案件,立即通报区检察院决定是否介入。二是定期走访和查阅公安机关的受案台账,以及通过网络舆情等途径掌握重大、敏感案件线索,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经报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主动及时介入。

  )完善提前介入的方式,强化提前介入意见的约束力一是丰富案件的提前介入方式,除查阅案卷材料和听取汇报外,根据案件需要,参与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证据提取等现场性侦查活动,必要时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或证人的询问,以更全面了解案情,增强提前介入效果。二是持续跟踪提前介入阶段意见的落实进度,案件呈请批捕时未予落实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继续健全证据收集指引,完善类罪名案件工作指引结合办案实践,继续健全、完善证据收集指引,构建出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类案证据裁判标准,逐步实现罪名全覆盖的证据收集指引体系。以裁判标准制定类罪名案件工作指引,有效打击犯罪。          

南海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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