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10811170827068943518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1年7月25日 | 文号: | 南府〔2011〕252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 |||
主题词: | 金融 发展 办法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4期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成立由区金融办、发改、工商、人行南海支行等部门组成的南海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行业指导,及时处理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规范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做好股权投资企业日常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设立
第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必须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规定依法设立,并选择我区作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
第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第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认缴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股东代持的方式认缴出资;单个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资金缴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里具体说明。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认缴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合伙人代持的方式认缴出资;单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资金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管理企业出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设立前,须向区金融办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区金融办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对提交承诺书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251号)相关要求给予扶持。
第三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须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募集资金。
第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委托南海本地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前,须向区金融办提交托管银行出具的承诺书,托管银行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切实尽到托管责任。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应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控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第四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四)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协议。
(五)资金托管协议。
第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股权投资企业向区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企业向区金融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报告:
(一)修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
(四)托管机构变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第十八条 资金托管银行须严格履行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金融办做好托管资金账户的监管,每半年向区金融办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资金托管账户出现资金异常往来等情况,资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区金融办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金融办牵头负责组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自律经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开展各类合作交流。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设立、运作过程中,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区金融办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将不再享受《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促进私募基金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251号)所给予的扶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设立、运作过程中,有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区金融办将有关线索按照规定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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