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11012161859024201590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1-09-08 | 文号: | 南府办〔2011〕156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词: | 文秘工作 文件 方案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6期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有关征地拆迁
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联系人:杨宁,联系电话:86238329)。
二○
佛山市南海区有关征地拆迁
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我区根据省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53号)和市法制局《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佛法〔2011〕7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机构
区政府成立佛山市南海区清理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区法制办、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国土)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区清理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文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范围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行政职能部门发布施行并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清理工作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区清文办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2.组织对区政府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含以区府办名义发布的,下同)的清理,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对文件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议。
3.审查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统一公布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文件目录。
5.向市法制局报送我区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牵头起草的区政府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也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完成本部门以及下属授权组织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自行清理工作后,将清理意见送区清文办进行发布前审查,根据区清文办审查意见公布清理文件目录,并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文件。
3.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非牵头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对涉及本部门执行的内容提出意见,并函告牵头部门。
4.因机构改革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政府部门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工作分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
四、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相抵触的;制定依据被废止或失效,或者虽未废止或失效,但主要内容已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补偿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其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实际需要、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的;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予以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补偿条例》、《紧急通知》和《补偿保护标准》要求,但仍能基本适应当前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经修订并重新公布才能继续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补偿条例》、《紧急通知》和《补偿保护标准》要求,适应当前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不必修订的文件,可予保留。
(五)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同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建议。
五、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做到全面、彻底,不遗不漏。
(一)准备阶段(
1.区法制办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
(二)镇(街道)、部门自行清理阶段(
1.
2.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主动征求涉及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按时回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牵头单位应充分考虑涉及单位的回复意见和理由,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文件清理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牵头部门应在向区清文办报送清理意见时加以说明,区清文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3.各单位报送清理意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送请审核的函(详见附件2);
(2)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表(详见附件3);
(3)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可以为复印件,一式一份);
(4)载有上述1—3项内容的电子文档(对上述第3项中涉及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分别建立文件夹,以示区分)。
若收文单位经清查后无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也须将附件3加盖本单位公章函复区清文办。
(三)审查审核阶段(
1.区清文办对区职能部门提出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议。
2.区清文办对各镇(街道)及区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汇总上报阶段(
区清文办负责汇总全区的清理结果,填好相关表格后上报市法制局。
(五)清理目录公布阶段(9月底前)
1.9月底前,依据区政府的决定,区清文办统一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仅指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
2.部门及镇(街道)相应在本单位政务网站上公布经区清文办审查同意的清理结果。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
2. 送请审核的函
3. 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表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
单位: (公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管领导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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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所属科室 |
职务 |
手机 |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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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馈传真:86238329
附件2:
送请审核的函
区清文办: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单位于2011年×月×日起进行本单位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并于2011年×月×日经领导集体讨论后形成本清理意见,现送请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表
2. 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一份)
二〇一一年×月×日
(盖章)
附件3:
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
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一)清理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序号 |
文件种类 |
共审核 件数 |
拟保留 件数 |
拟废止 件数 |
拟宣布失效件数 |
拟修改 件数 |
1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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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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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街道)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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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拟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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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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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拟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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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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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拟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失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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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失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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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修改理由 及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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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修改理由 及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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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目录按上述表格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2. 此表可在区法制办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使用,网址:http://nhf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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