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11012162844387281403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1-09-06 | 文号: | 南府〔2011〕309号 | |
名称: |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殡葬殡仪服务优惠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 |||
主题词: | 民政 殡葬 殡仪△ 办法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6期 |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殡葬殡仪服务
优惠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以及《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殡葬殡仪服务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328号)作如下修改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优惠对象
《佛山市南海区殡葬殡仪服务优惠实施办法》确定的五类优惠对象保持不变,新增“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收入特困家庭中的优抚对象)。
二、优惠标准
(一)办理殡仪业务:
免收殡仪基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费(南海区域内)、遗体基本火化费、遗体化妆及整容费、简易厅租用费等项目和标准保持不变,新增免收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项目。
(二)办理骨灰存放业务:
原免收500元以内(含500元)格位费,并免收5年管理费调整为免收500元以下,10年以内的格位费。
(三)经费来源:
简易厅租用费由区殡仪馆负担调整为由区财政负担;新增遗体存放以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由区财政负担,每年由区民政部门编制预算,纳入区财政安排;其他不变。
四、结算办法
(一)符合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条件的对象及无人认领遗体在我区殡仪馆火化的,免费部分的费用由区殡仪馆直接垫支。
(二)符合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条件的对象在异地(佛山市辖区以外)火化的,由其亲属先行垫支所需费用,再持《佛山市南海区殡葬殡仪服务费优惠申请表》、火化证明、发票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自火化日起1个月内到区殡仪馆报销可享受免费部分的费用。
区殡仪馆垫支的费用,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直接拨付给区殡仪馆。
(三)符合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条件对象的骨灰寄存费由镇(街道)出台文件,镇级财政负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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