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市场,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物业服务企业中担任所有类型项目物业管理负责人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人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经统一培训考核取得《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从事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所有项目经理监督管理,镇(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项目任职的项目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持证执业) 凡在我区范围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人员,须持有《执业证书》。
第六条(工作限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置不少于一名执业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具体执业范围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同时约定如项目经理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等内容。
第七条(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配置执业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向项目所在镇(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须提交的资料为:项目经理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八条(证件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或资质核准时,须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示其管理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证书》。
第九条(基本职责) 项目经理的基本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规范项目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加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社区居委的沟通与交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
(六)接受区、镇(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日常管理) 镇(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辖区内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和记录,并上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对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将考核结果记录在项目经理的诚信档案中,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执业证书颁发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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