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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1128145349831567568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10-24          文号:   南府办〔2011〕167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主题词:   水利 采砂△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7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众举报

违法采砂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二十

 

 

佛山市南海区公众举报

违法采砂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为加大打击违法盗采河砂的执法力度,鼓励社会群众举报违法盗取河砂资源行为,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奖励金额

本办法适用于公众举报我区辖区内河道违法盗采河砂资源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违法盗采河砂资源行为,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河段,未取得采砂或其他工程许可,利用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及其他相关机械和工具,在河道内进行挖取砂石等行为。

对举报人直接掌握并提供涉案证据,提供情报积极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的,执法单位根据其举报线索和证据成功执法的,可根据现场情况、船只大小和数量、盗采河砂的情节等,每个案可以给予举报人人民币 10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

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我区范围内的举报违法盗采河砂资源行为的受理工作,并负责相关登记、交办、统计和归档等具体工作。

(二)调查和处理

由区打击非法采砂专业队(专业队包括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南海公安分局和南海海事处等单位)及镇(街道)相关单位参与,根据举报案件性质,由相关执法主体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1.有奖举报的现场调查取证,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2.举报案件的立案登记、案件材料收集整理、案件调查报告制作、处罚建议及移交审查等工作;

3.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

三、有奖举报受理查处程序

(一)举报受理

1.区水政监察大队开通专线电话:

0757-86320232,每天24小时全天候受理向区水政监察大队举报的电话,举报人可24小时全天候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2.受理人员接报后应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有关协助查处的义务,并要求随时保持联系,对举报人拒绝协助的,不纳入有奖举报范畴。

3.因天气、交通等客观原因以及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导致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案发现场的,受理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并要求举报人等候调查人员联系。

4.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向同一部门和机构举报的,原则上以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举报顺序以负责违法行为查处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的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确有决定性作用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一并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控制在单项举报的计算标准之内,奖金分配视各举报人的作用确定。

5.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由两个以上的执法机构受理查处的,以先查实机构的意见为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同一事项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和给予奖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励,奖金由联合举报人共同拥有。

6.接受匿名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可以选择不提供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必须提供可靠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QQ号码、联络地址等。

(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协助调查事宜后,应立即通知区打击非法采砂专业队的相关单位部署相关查处工作。必要时,可通知举报地点所在镇(街道)的执法人员到达被举报的案发现场,协助开展取证、拍照等初步的核查工作。

2.调查人员与举报人在商定的地点会合后,开展下列工作:

1)核实举报的相关内容,由举报人确认;

2)向举报人告知举报人的权利、义务;

3)在确保举报人身份保密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要求举报人协助现场核实。

3.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现场调查取证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不以举报人的意志左右。

4.在调查现场可以确认不属于奖励范围的,可以向举报人当面解释。

5.完成现场核查或立案查处后,调查负责人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有奖举报的范畴、举报表面证据是否属实等情况,待结果出来后再明确告知。

6.确定举报者放弃有奖举报的,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四、兑现举报奖金的程序

1.与有奖举报有关的案件结案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举报是否符合有奖举报适用范围进行核实,经核实举报案件符合有奖举报适用范围的,调查办案人员应为举报人办理奖励审批手续,填制《南海区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审批表》,由区水政监察大队汇总。

2.奖金审核

设立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专项资金,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并负责管理,用于发放有奖举报的奖金。

每月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牵头,召集区打击非法采砂专业队各单位成员,对上月的举报案件,根据举报奖励参考标准(详见附件),研究确定奖金数额。研究结果报区河砂整治工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向区财政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先划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单位账户。

3.奖金发放

奖金发放时,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按财务相关制度审批,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存折或账号进行发放。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代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文件以及举报人和代理人双方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时,领取人应在《南海区有奖举报违法行为奖金审批表》上签收。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规定

1.所有有奖举报的举报人身份信息属于秘密资料,凡参与有奖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向他人(包括家人和本局其他工作人员)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记录以及相关资料,必须定期归档移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保密室保管。

2.凡参与有奖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公正严明,准确量罚,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3.举报人恶意举报扰乱执法工作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举报人对奖励范围或奖金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到区水政监察大队申辩,并做好笔录。

5.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区水务、公安和海事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六、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金额计算参考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

奖励金额计算参考标准

 

奖励参考依据

违法采砂作业工具类型

规模(所得)

奖励金额

违法作业工具规模

自吸自卸式采砂工程船

500立方

3万以下

500立方<1000立方

35

1000立方

510

射流式工程船

抽砂管口径<40cm

5万以下

抽砂管口径≥40cm

510

抓斗式工程船

抓斗<6立方

5万以下

抓斗≥6立方

510

违法作业所得

10万元

3万以下

10万元且<30万元

35

30万元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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