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11128150147593588807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1-10-27 | 文号: | 南府〔2011〕365号 | |
名称: | 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方式及交易起始价的意见 | |||
主题词: | 经济管理 土地 意见 | 公报期号: | 第7期 |
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交易方式及交易起始价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适应新的市场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对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持土地一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一、公开交易方式的采用
区或镇(街道)所属的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均可采用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公告时间及交易程序均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交易起始价的设定
(一)住宅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兼容产业用地、住宅捆绑产业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7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通过预申请方式出让的住宅用地,其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65%,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二)商服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6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三)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其中,属于都市型产业载体性质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镇(街道)两级储备地的出让,区、镇(街道)两级以公有成分为主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意见》(南府〔2010〕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南府〔2011〕17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 2009-2010 by Nanhai People`s Government of Fo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