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11221110004031879078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1-11-29 | 文号: | 南府办〔2011〕234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渡口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1] | |||
主题词: | 交通 渡口△ 管理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8期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渡口重大
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渡口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南海海事处反映(联系电话:86291088)。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南海区渡口重大
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我区渡口已纳入重大危险源,为了加强我区渡口的管理和监控,保障渡运安全,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93号)、《印发佛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3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渡口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海区政府审批设置的渡口。
第三条 渡口场所应在明显位置铭牌标识“重大危险源”。
第四条 渡口重大危险源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监控和跟踪检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区渡口重大危险源的行业监管,海事部门负责对全区渡口重大危险源的执法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负责对全区渡口重大危险源的综合协调监管,各部门应及时互通渡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 渡口经营人是监控管理渡口重大危险源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渡口的安全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订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渡口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渡口经营人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渡运情况等实行监控。
第七条 渡口经营人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渡口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八条 渡口经营人必须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九条 渡口经营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渡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每季度对渡口、渡船的运行和监控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在辖区的交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渡口经营人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渡口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
第十一条 渡口所在的镇(街道)、交通部门、海事部门对所辖的渡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根据其危险程度,制订相应处理措施, 并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渡口所在的镇(街道)、交通部门、海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所辖的渡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明确落实监控和整治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安监)。
第十三条 渡口所在的镇(街道)安监办、交通部门、海事部门应建立渡口重大危险源资料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维护更新。
第十四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渡口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以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对渡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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