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关于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1〕12号),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佛民优〔2011〕15号)精神,自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的政策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范围。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度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第二条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标准。根据(佛民优〔2011〕15号文要求,每服一年义务兵(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10元。
第四条 相关经费的负担。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所需经费,除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外,余下部分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各负担50%。今后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如有增加,则增加部分也按此比例两级负担。
第五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办法。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优抚退伍安置科核定后,其中区级负担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按事权下放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核拨到各镇(街),各镇(街)民政部门每月20日前通过委托银行发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帐户。
第六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时间。在2011年年满60周岁且符合发放条件的,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生活补助 发放办法 通知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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