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设〔2011〕169号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南海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节能保温施工报告制度
凡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进度达到20%-30%时,施工单位应将节能施工情况报监理单位,并填写《南海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施工报告表》(见附件),经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属实签章后,报我局备案,我局将视情况到施工现场对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复查达到要求后方可复工。
未按要求报送《南海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施工报告表》的民用建筑工程,我局将其列入节能重点监控名单,相关施工、监理单位行为记入诚信不良系统。
二、规范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钻芯检验
2012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的外墙当采用外保温或内保温系统构造时,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应严格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12.1和附录D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检验,出具《外墙钻芯法检验节能做法检验报告》,作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三、加强监督,监督机构在对节能专项验收监督时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监督抽查
区、镇(街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在监督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应采取现场凿开等方式对外墙节能构造做法进行监督抽查,并将专项验收的监督情况和现场监督抽查的结果记入监督记录。发现未按图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上报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海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施工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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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海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施工报告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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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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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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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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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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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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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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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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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总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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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施工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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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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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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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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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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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节能工程所用的节能材料、执行标准、工艺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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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节能工程施工方式: □与结构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结构主体完工后进行墙体节能工程施工 | |||||||
施工单位 |
(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墙体节能材料已按规定送检,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进度达到 %,特此报告。)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填写,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传真至建设局(0757-86286062),原件留工地存档备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节能 监管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综合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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