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口计生〔2012〕1号
关于明确南海区“村改居”后计划生育
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按照《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1〕2号)的精神,我区为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加速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改居,改革中坚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不变、原村民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和享有的权益不变、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让利于民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我区村改居后如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登记在我区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人员生育政策
(一)以下人员,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1、根据《印发佛山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佛府〔2004〕93号)“村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继续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的规定,因征地“农转非”、从居委会迁到村委会、读书毕业后将户籍迁往第三地再回迁等原因,户籍登记在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在2004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之前已界定为非农业户口的;
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人员的;
3、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二)除上述第(一)点情况外,凡户籍登记在我区实行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未实行村改居的村民委员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即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户籍均登记在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且村改居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持股成员和非持股成员,下同),或夫妻双方户籍均登记在未实行村改居的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原属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因读书、参军、服刑原因迁出,直接从学校、部队或监狱(或劳教所)迁回原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原村民委员会的;
3、夫妻一方或双方原属城镇居民,在生育子女前,夫妻双方均将户籍迁移到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户籍发生迁移时生育政策界定
夫妻双方原属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或夫妻一方属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农业人口,另一方属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户籍发生迁移时按以下规定执行生育政策: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其他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到其他社区居委会(非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下同)的,除迁出前已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且已怀孕的外,从户籍迁移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三)已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到其他社区居委会后,一方或双方又再将户籍回迁至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不予安排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三、再生育申请程序和资料
符合农业人口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人员,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再生育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社保的缴费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女方近期孕检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填写《南海区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交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需单位加具意见。
四、再生育审批流程
(一)初审
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材料后,先将申请人名单在其所在村民小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村(居)委会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做好以下工作:
1、复印村(居)委会保存的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写上“与原件相符”后盖章确认;
2、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有申请人的一页并写上“与原件相符”后盖章确认,或出具申请人属于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盖章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时间,然后将《申请表》和所有材料一并上送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进行审批。
(二)审批
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对村(居)委会上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符合生育政策同意生育”前方空格上打“√”;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不符合生育政策不同意生育”前方空格上打“√”;然后盖章确认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时间。
(三)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人员名单张榜公布30日(村<居>委会要在村<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申请人办理《服务证》登记手续后送还申请人。张榜公布期间群众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30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在《申请表》备注栏上注明不予安排再生育的原因,并由村(居)委会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问题
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的,违法生育后按农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违法生育后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夫妻分属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的,违法生育后按各自标准征收。
六、奖励优待政策
(一)因征地“农转非”、从居委会迁到村委会、读书毕业后将户籍迁往第三地再回迁等原因,户籍登记在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已界定为非农业户口的,执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其子女不能享受佛山市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女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给予照顾录取政策。
(二)除上述第(一)点情况外,户籍登记在我区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七、对于无法确定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是否属农业户口性质的特殊人员,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将人员名单提交镇(街道)派出所核查;镇(街道)派出所无法核实的,由镇(街道)派出所提交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在核实情况后,公安部门出具被核查人员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户口性质情况的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海区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2.××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再生育申请名单公示
3.关于核查×××等人户口性质的函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1:
附件2:
××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再生育申请名单公示
兹有××村民小组×××、×××于×年×月×日向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再生育申请材料,现将其名单在村民小组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前向村(居)委会提出。联系电话:××××××××。
村(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本公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
附件:3:
关于核查×××等人户口性质的函
××镇(街道)派出所:
请核实以下人员在200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的户籍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局:
姓名 |
户籍所在地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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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年×月×日
主题词:卫生 人口 计划生育 政策 通知
抄送:佛山市人口计生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区公安分局,区城乡统筹办公室,朱伟新政务委员、区府办张颖雯副主任、综合四科。
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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