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BG2012003
南建设〔2012〕30号
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
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公示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公示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
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公示暂行办法
一、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完善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监督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南海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各物业住宅小区和商业大厦的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情况。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物业共用部分,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共用部分经营基本情况、收入及支出情况和业主累计欠费情况。
物业共用部分经营基本情况,主要指用于经营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基本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支情况是对物业服务项目共用部分以出租、出借、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财务记录,主要反映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状况,具体内容参照附件。
业主累计欠费情况是指物业小区内欠费业主的具体房屋信息、累计欠费总额、欠费月度及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通知等情况。
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费的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缴费)方自行协商,并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收费项目,按公布的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区物价主管部门要求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取范围。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确认的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使用情况,公示期为15日以上。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过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张贴等方式,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情况(公示期为15日以上)。
五、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向业主公示的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情况书面报送业主委员会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业主要求查询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情况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
六、遇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致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情况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更新,并重新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区、镇(街道)物价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物业服务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七、区、镇(街道)物价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小区的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情况。各社区居委会要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小区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上报区、镇(街道)物价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业主可向区、镇(街道)物价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支情况表
附件:
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支情况表
项 目 |
序列 |
半年发生额 |
填表说明 |
(万元) | |||
一、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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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用部分车位收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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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墙及电梯广告收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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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用场地租赁收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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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经营收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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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支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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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经营成本及 税金 |
1.共用部分经营服务成本(人工费、保洁费、维护费、能源费及物料支出等)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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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服务合同约定成本而增加的那部分开支 |
2.管理费支出或约定分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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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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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支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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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需另附详细使用明细 |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结余额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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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规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约定使用 |
四、业主委员会费用支出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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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或约定 |
五、上期累计结余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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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本期累计结余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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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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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查询电话: 投诉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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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经营收益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综合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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