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20510092122440245884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2-04-10 | 文号: | 南府〔2012〕92号 | |
名称: | 关于村镇社区公寓建设中土地出让及出让金分成的实施意见(南府〔2012〕92号) | |||
主题词: | 经济管理 土地 出让金△ 意见 | 公报期号: | 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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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社区公寓建设中土地出让
及出让金分成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体制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南发〔2011〕2号)的精神,配合开展我区村镇社区公寓建设的工作,按照《关于村镇社区公寓建设指导意见》(南府〔2011〕25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土地出让方式的要求
(一)纳入村镇社区公寓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但拟用于改造为商品住宅用地的项目,必须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通过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村镇社区公寓项目,可以采取“收回公开出让”或“不收回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交易,通过村组集体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具有选举权的90%以上的成员同意或者90%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后才能实施。
(三)若通过村(居)集体成立全资项目公司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自行开发建设的村镇社区公寓项目,可参照省、市“三旧”改造的有关规定,采取协议补办出让的方式供地给项目公司, 但必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具有选举权的90%以上的成员同意或者90%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后才能启动,并经区三改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及分成方法
土地出让金(包括补办出让所补缴的出让金)全额缴入区财政,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取各项资金(住宅用地包含异地教育配套费的,也应提取该费用)及扣除上缴省、市部分后再分成(提取的各项资金及上缴省、市部分下文统称为上缴费用)。分成给镇(街道)部分的出让金须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一)收回公开出让的出让金分成办法
收回公开出让的出让金为成交地价款,扣除上缴费用后由区财政留成10%,镇(街道)财政留成10%,其余80%返还给村(居)集体。
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镇(街道),两级留成都必须用于扶持村镇社区公寓建设。
(二)不收回公开转让的出让金分成办法
补缴的出让金一律按成交地价款的40%计算成交地价款,其余60%作为土地转让价归村(居)集体。
出让金扣除上缴费用后,由区财政留成25%,镇(街道)财政留成25%,其余50%返还给村(居)集体。
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镇(街道),两级留成都必须用于扶持村镇社区公寓建设。
(三)补办出让的出让金分成办法
采取协议补办出让的方式供地给村(居)集体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凡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金按市场价格的40%计收;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金按市场价格的60%计收。市场价格按南府〔2011〕3号文确定。
出让金扣除上缴费用后,由区财政留成25%,镇(街道)财政留成25%,其余50%返还给村(居)集体。
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镇(街道),两级留成都必须用于扶持村镇社区公寓建设。
(四)利用镇属储备地(专指政府通过正常法律法规征收或收回的,原权属人不参与地价款分成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村镇社区公寓的出让金分成办法
镇(街道)所属的国有储备地可以用于社区公寓建设,镇(街道)相关部门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明晰住房回购办法及回购价格等相关事宜。出让金扣除上缴费用后全额返还镇(街道)财政,专款用于社区公寓建设。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出让金△ 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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