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20710113649506607992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2-06-07 | 文号: | 南府办〔2012〕119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2〕119号) | |||
主题词: | 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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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佛山市南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122号)的有关精神,在南海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以下事故种类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本职责规定适用于区有关职能部门,并纳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内容,未按本职责规定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各镇(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由各镇(街道)参照制定。
一、事故种类(共27类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
(二)水上交通事故
(三)火灾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不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泄漏)事故
(六)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
(七)特种设备事故
(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
(九)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
(十)烟花爆竹燃放事故
(十一)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事故
(十二)水利工程事故
(十三)道路施工事故
(十四)工业燃气事故(非城市燃气)
(十五)城市燃气事故(含生活、生产用气)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事故
(十七)长输管线(输气、输油)事故
(十八)急性中毒事故
(十九)辐射事故
(二十)旅游景点事故
(二十一)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二)渔业船舶事故
(二十三)农用机械(田间)事故
(二十四)轨道交通事故
(二十五)粉尘爆炸事故
(二十六)电力安全事故
(二十七)其他事故
二、事故信息报送与处置
(一)以上事故发生后,最先掌握事故信息的单位或110指挥中心应即时通知事故牵头单位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牵头单位根据事故救援需要通知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赶赴现场,视情况组成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各部门现场负责人一般要求是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
(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牵头单位或事故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下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实施工作一般以辖区为主,如有需要,由区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组织开展救援。
(三)参与事故救援的相关单位应将事故救援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续报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并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事故牵头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决定事故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对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较大事故,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统一发布。
(五)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区相关部门的救援衔接工作。
三、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一)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二)副总指挥:协调该项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主管部门或承担主要救援任务部门常务副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镇(街道)分管领导。
(三)参与救援职能部门。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组织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事故责任人监控工作;开展丢失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撤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及做好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开展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资产、资金的控制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长输管线(输气、输油)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搜集事故信息工作;必要时,协助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泄漏)事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工业燃气事故(非城市燃气)、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负责牵头组织急性中毒事故的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负责保障救援运输工具,开展旅客、货物转运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不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道路施工事故、轨道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协调电网规划、建设;参与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南海海事处:组织协调搜救船舶参加搜救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水上烟花爆竹事故等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开展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和组织、协调环境污染处置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开展水雨情的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水利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开展燃气管控、城市燃气设施、管线的应急救援处置和技术支持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城市燃气事故(含生活、生产用气)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农林渔业局(农业):预防和扑救事故周边可能引发的山火;负责牵头组织渔业船舶事故、农用机械(田间)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质监局: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牵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协助开展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旅游景区景点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工作。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组织开展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校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开展气象预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应急财政资金的拨付。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区消防大队:承担抢险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
南海供电局:保障供电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负责牵头组织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四、其他部门职责
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请求,南海区武装部牵头,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等各驻南海部队的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外事侨务)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人员等有关衔接联络工作。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牵头,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和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事故处置单位职责分工参照表
附件:
事故处置单位职责分工参照表
事故类型 |
总指挥 |
副总指挥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主要应急队伍 |
1.道路交通事故 |
分管公安工作副区长 |
协调公安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交通的领导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教育局、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经贸)、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供电局 |
消防、运输、卫生 |
2.水上交通事故 |
分管海事工作副区长 |
协调海事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南海海事处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海事的领导 |
南海海事处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经济促进局(经贸)、气象局、消防大队 |
海事、卫生 |
3.火灾事故 |
分管消防工作副区长 |
协调消防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消防的领导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农林渔业局(农业)、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经济促进局(经贸)、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卫生 |
4.危险化学品(不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 |
分管交通工作副区长 |
协调交通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常务副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交通的领导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农林渔业局(农业)、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财政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运输、危险化学品、卫生 |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泄漏)事故 |
分管安监工作副区长 |
协调安监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安监的领导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农林渔业局(农业)、经济促进局(经贸)、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质监局、供电局 |
消防、危险化学品、卫生 |
6.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 |
分管公安工作副区长 |
协调公安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公安的领导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危险化学品、卫生 |
7.特种设备事故 |
分管质量监督工作副区长 |
协调质量监督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质监局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质量监督的领导 |
区质监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运输、质监、卫生 |
8.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 |
分管公安工作副区长 |
协调公安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公安的领导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农林渔业局(农业)、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质监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公安、消防、运输、卫生 |
9.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 |
分管安监工作副区长 |
协调安监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安监的领导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农林渔业局(农业)、气象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公安、消防、运输、卫生 |
10.烟花爆竹燃放事故 |
分管公安工作副区长 |
协调公安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公安的领导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农林渔业局(农业)、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气象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南海海事处、供电局 |
公安、消防、卫生 |
11.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事故 |
分管住房建设工作副区长 |
协调住建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住房建设的领导 |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经济促进局(经贸)、财政局、供电局、消防大队 |
消防、运输、卫生 |
12.水利工程事故 |
分管水务工作副区长 |
协调水务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水务的领导 |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气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经济促进局(经贸)、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财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运输、卫生 |
13.道路施工事故 |
分管交通工作副区长 |
协调交通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常务副局长,公路局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交通的领导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经济促进局(经贸)、气象局、财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运输、卫生 |
14.工业燃气事故(非城市燃气) |
分管安监工作副区长 |
协调安监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安监的领导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质监局、农林渔业局(农业)、气象局、财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危险化学品、卫生 |
15.城市燃气事故(含生活、生产用气) |
分管市政工作副区长 |
协调市政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市政的领导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质监局、经济促进局(经贸)、气象局、财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燃气、卫生 |
1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事故 |
分管公安工作副区长 |
协调公安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经济促进局(经贸)常务副局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公安的领导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经济促进局(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农林渔业局(农业)、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财政局、气象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公安、卫生 |
17.长输管线(输气、输油)事故 |
分管公安工作副区长 |
协调公安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公安的领导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经济促进局(经贸)、农林渔业局(农业)、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财政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燃气、卫生 |
18.急性中毒事故 |
分管卫生工作副区长 |
协调卫生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常务副局长,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卫生的领导 |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 |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济促进局(经贸)、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财政局、消防大队 |
卫生 |
19.辐射事故 |
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 |
协调环保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常务副局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环保的领导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经济促进局(经贸)、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质监局、财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卫生、环保 |
20.旅游景点事故 |
分管旅游工作副区长 |
协调旅游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旅游的领导 |
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财政局、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农林渔业局(农业)、消防大队 |
消防、卫生 |
21.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分管安监工作副区长 |
协调安监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经济促进局(经贸)、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安监的领导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经济促进局(经贸)、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农林渔业局(农业)、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质监局、财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卫生 |
22.渔业船舶事故 |
分管农业工作副区长 |
协调农业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农林渔业局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海事处处长,镇(街道)分管农业的领导 |
区农林渔业局(农业) |
南海海事处、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促进局(经贸)、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气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财政局、消防大队 |
海事、消防、卫生 |
23.农用机械(田间)事故 |
分管农业工作副区长 |
协调农业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农林渔业局(农业)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农业的领导 |
区农林渔业局(农业)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经贸)、消防大队 |
消防、卫生 |
24.轨道交通事故 |
分管交通工作副区长 |
协调交通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常务副局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交通的领导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促进局(经贸)、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财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局 |
消防、卫生、运输 |
25.粉尘爆炸事故 |
分管安监工作副区长 |
协调安监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安监的领导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农林渔业(农业)、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经济促进局(经贸)、财政局、消防大队 |
消防、卫生 |
26.电力安全事故 |
分管供电工作副区长 |
协调供电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供电局局长,经济促进局(经贸)、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镇(街道)分管供电的领导 |
南海供电局 |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经济促进局(经贸)、农林渔业(农业)、财政局、消防大队 |
消防、供电、卫生 |
27.其他事故 |
由区政府指定 | ||||
注:在旅游景点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按特种设备事故执行。酒精、汽油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事故按火灾事故执行。 |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通知
抄送:区有关领导。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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