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20810105138947871218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2-07-31 | 文号: | 南府办〔2012〕153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153号) | |||
主题词: | 环保 污染 方案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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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快淘汰黄标车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南海区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和生态区创建任务,应对今后新的《环境质量标准》,必须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年佛山市政府工作报告》和《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2〕33号)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我区黄标车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其排放的污染物明显高于绿标车。以汽油车为例,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或28辆国Ⅳ标准绿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
近年来,我区汽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年均增长率达20%,至2011年12月底,全区汽车保有量已达到37.2万辆,根据佛山市总量核定数据,我区黄标车约7.5万辆,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黄标车2.3万辆,黄标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全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氮氧化物是“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新增的约束性指标,由于我区在工业氮氧化物减排空间有限,因此,要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必须加快淘汰黄标车。由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多集中在低空层面,同时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是形成二次污染物(PM2.5、臭氧、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是造成灰霾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特别是加快淘汰黄标车,不仅是我区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的要求,也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应对实施的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原则
科学统筹,属地负责,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二)工作思路
率先淘汰公务类黄标车,通过逐步实施更加严格的黄标车限行、禁行等措施,结合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措施,淘汰公共服务类黄标车、营运类黄标车和社会类黄标车。
(三)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基本淘汰黄标车的目标。具体目标为:
2013年底前完成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2014年底前完成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2015年底前完成全部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基本完成营运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社会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三、黄标车淘汰方式、分类
(一)黄标车淘汰方式
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向外地转出。
(二)淘汰分类
1.公务类黄标车淘汰
结合公务车改革,制订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率先淘汰公务类黄标车。
2.营运类黄标车淘汰
营运车辆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类,其中客运车辆中的公交车、旅游车及货运车辆中的物流货车高频使用,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应作为黄标车淘汰的重点对象。
3.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
这类黄标车主要包括市政环卫、邮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银行押运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的黄标车。这类车辆的所有人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
4.社会(私人)类黄标车淘汰
这类黄标车应采取限制使用和财政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淘汰黄标车。
四、工作步骤及部门分工
(一)率先淘汰公务类黄标车,做好示范带头作用
结合公务车改革工作,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牵头,区财政局、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小汽车定编办)、车辆所有单位配合,制订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计划。
(二)落实责任,加快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
由区公资办牵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环保)配合,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敦促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制订黄标车淘汰计划,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公共服务类黄标车。
(三)多措并举,促进高频使用营运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
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牵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财政局、交警大队、节能减排办等部门配合,制订营运类黄标车的年度更新淘汰计划和资金补贴方案。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结合“十二五”公交发展规划和《佛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在公交、出租行业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示范使用;二是对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标的营运车辆,依法强制报废;三是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营运车辆,经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的,依法强制报废;四是每年区财政预留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不符合排放污染标准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行业的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或转出给予经济补偿。通过综合使用各种措施,推进高频使用营运车辆更新淘汰,保障城区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四)强化黄标车限行措施,引导黄标车更新淘汰
在我区已实施中心城区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措施的基础上,由区交警大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严格执行限行和禁行措施,加强路面执法,配套感应抓拍系统,对进入限行和禁行区域的车辆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具体步骤为:
限行第五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进入中心城区通行。
限行第六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限制黄标车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以区长为总召集人,以分管环保、公安工作的副区长为副召集人,区委宣传部、发改、科技、监察、财政、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经贸、住建管理、公资办、工商、质监、小汽车定编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由区府办分管环保的领导任主任,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常务副局长任副主任,主要负责协调、跟进、督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推进淘汰黄标车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保障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资金保障
为确保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顺利推进,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保障项目实施经费,一是用于鼓励提前报废或转出黄标车的补贴(详见附件2);二是用于财政供养的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费用;三是执行限行禁行措施等的工作经费;四是宣传工作经费。
(三)制度保障
1.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我区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有关领导的提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务求工作抓实抓透。
2.实行阶段总结、上报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区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
3.督查督办制度。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牵头,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监督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同时,作为考核各部门领导和单位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淘汰黄标车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任务,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计划),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加以落实。
(四)配套措施
1.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落实到位
由区交警大队牵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经济促进局(科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通过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机动车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落实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强制报废政策。
2.设立联合服务窗口,方便市民办事,促进黄标车提前淘汰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开设联合服务窗口,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市民领取补贴,提高市民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成员单位包括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财政局、交警大队、经济促进局(经贸)。
3.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牵头,区委宣传部、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交警大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限行高污染黄标车的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鼓励车主主动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4.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机动车综合管理水平
结合智能交通建设,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牵头,经济促进局(科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利用物联网技术和智能信息卡,将道路交通信息、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机动车交强险等张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的各类票卡信息集中在一个智能信息卡上,推进政府跨部门合作,实现城区智能管理,方便市民办事和提高执法效能。
附件:1.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任务分解表
2.佛山市南海区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
附件1:
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完成时间 |
主要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完成标志设置 |
在各阶段限行实施前 |
设立相应的限行交通标志 |
区交警大队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强制淘汰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黄标车,淘汰2004年12月31日后注册登记营运类黄标车 |
2012年6月1日前 |
2005年前登记注册及2004年12月31日后注册登记营运类黄标车分类统计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警大队 |
2012年6月底前 |
制订营运类黄标车淘汰计划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区节能减排办、交警大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经济促进局(经贸)、财政局 | ||
2012年6月20日前 |
制订营运类黄标车资金补贴方案并上报经费预算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 |
区财政局 | ||
2012年7月1日前 |
核准营运类黄标车资金补贴方案并下拨经费 |
区财政局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 | ||
2012年7月至2015年底 |
实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财政局、交警大队、经济促进局(经贸)、质监局 | ||
3 |
淘汰公务类黄标车 |
2012年6月1日前 |
公务类黄标车信息及淘汰计划汇总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财政局、小汽车定编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车辆所有单位 |
2012年8月底前 |
制订公务类黄标车淘汰方案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财政局、小汽车定编办 | ||
2012年9月至2013年底 |
实施并完成公务类黄标车淘汰 |
区府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财政局、交警大队、经济促进局(经贸)、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车辆所有单位 | ||
4 |
淘汰公共服务类黄标车 |
2012年7月1日前 |
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统计 |
区公资办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环保)、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车辆所有单位 |
2012年7月底前 |
制订公共服务类黄标车(非财政供养)补贴预算方案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公资办、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财政局 | ||
2012年8月底前 |
制订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承诺书 |
区公资办 |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环保)、财政局、车辆所有单位 | ||
2013年9月至2014年底 |
实施并完成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 |
区公资办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财政局、交警大队、经济促进局(经贸)、质监局、车辆所有单位 | ||
5 |
鼓励淘汰社会类黄标车 |
2012年6月1日前 |
统计社会类黄标车信息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交警大队 |
2012年6月20日前 |
制订社会类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预算方案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财政局 | ||
2012年7月1日到2015年底前 |
淘汰社会类黄标车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经贸)、质监局、交警大队 | ||
6 |
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综合窗口 |
2012年6月15日前 |
制订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综合窗口方案并报市环保局,明确具体补贴流程和操作细则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经贸)、交警大队、行政服务中心、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 |
2012年7月1日起 |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综合窗口正式运作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经贸)、交警大队 | ||
7 |
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机动车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和配套感应抓拍系统 |
2012年9月 |
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机动车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和配套感应抓拍系统可行性 |
区交警大队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经济促进局(科技)、质监局 |
2012年10月 |
制订机动车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和配套感应抓拍系统方案 |
区交警大队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经济促进局(科技)、质监局 | ||
2012年11月 |
落实机动车污染管理信息化平台和配套感应抓拍系统方案资金 |
区财政局 |
区交警大队 | ||
2012年12月 |
方案招投标 |
区交警大队 |
区招投标中心、财政局 | ||
2013年1月至9月 |
方案签定合同并由中标单位实施 |
区交警大队 |
中标单位、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经济促进局(科技)、质监局 | ||
2013年底 |
平台验收并试运行 |
区交警大队 |
中标单位、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经济促进局(科技)、质监局 | ||
8 |
黄标车淘汰宣传 |
2012年6月15日前 |
制订社区黄标车淘汰宣传方案并落实宣传资金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委宣传部、区交警大队、财政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长期 |
开展社区黄标车淘汰宣传 |
区委宣传部 |
区交警大队、财政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通) | ||
9 |
结合智能交通建设,建设机动车智能信息卡 |
2012年9月 |
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建设机动车智能信息卡可行性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经济促进局(科技)、交警大队等部门 |
2012年10月 |
制订机动车智能信息卡实施方案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交警大队等部门 | ||
2012年11月 |
落实机动车智能信息卡实施方案资金 |
区财政局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
2012年12月 |
方案招投标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区招投标中心、财政局 | ||
2013年1月至9月 |
方案签定合同并由中标单位实施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中标单位、区交警大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经济促进局(科技)、质监局 | ||
2013年底 |
平台验收并试运行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
中标单位、区交警大队、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经济促进局(科技)、质监局、财政局等部门 | ||
10 |
加大执法力度 |
长期 |
加大限行禁行执法力度 |
区交警大队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质监局 |
每年12月份 |
制订次年全区机动车路检方案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区交警大队 | ||
长期 |
实施全区机动车路检方案 |
区交警大队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 ||
11 |
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 |
长期 |
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 |
区交警大队 |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质监局 |
12 |
加强淘汰报废车辆回收管理 |
2012年10月 |
制订报废车辆拆解计划 |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 |
区交警大队、节能减排办 |
长期 |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查封、取缔非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
区工商局 |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交警大队 |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提前淘汰黄标车
奖励补贴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依据《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2〕3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原则
采取“鼓励提前淘汰、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对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二、黄标车的界定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www.vecc-mep.org.cn)。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提前1年以上报废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区。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转出我区的日期。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2012年7月1日前在我区注册登记的;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在我区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且为我区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五)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六)补贴有效期为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转入地车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发放日期为准。
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我区的,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五、资金来源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镇(街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10%、80%和10%,专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
六、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一)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等资料,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车主/代理人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自愿报废声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区环保、财政、公安、经贸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区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由于我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财政专项资金以年度预算形式发放,对于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的申请,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内优先拨付,窗口人员在通知审核结果时必须提前告知车主,审核结果确认在下一年度进行。
4.区财政局连同市、镇(街道)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二)黄标车提前转出我区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车主/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2.车主/代理人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转入地车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复印件、原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区环保、财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区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由于我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财政专项资金以年度预算形式发放,对于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的申请,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内优先拨付,窗口人员在通知审核结果时必须提前告知车主,审核结果确认在下一年度进行。
4. 区财政局连同市、镇(街道)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七、职责分工
区环保、财政、公安、经贸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我区报废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
环保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或转出;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联合车辆管理相关部门审核申报的车辆(排除财政供养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经贸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高污染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八、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细则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本细则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区环保、公安、财政、经贸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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