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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910111607408507534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08-30          文号:   南府办〔2012〕173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
  主题词:   行政事务 议事△ 规则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7期 


 
南府办〔2012〕173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常务

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政府科学决策水平,规范议事程序,提升议事效率,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是区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区委工作部署,就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实际。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参加人员包括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务委员、兼任区政府党组成员的区纪委副书记、区武装部政委及区长助理。列席人员一般包括联系政府工作区委副秘书长、区委办(区府办)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等,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区关部门常务副局长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及区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战略规划、综合性规划及其他重要专项性规划;

(四)研究审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全区重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关键地段的城市设计和重大在建项目建筑立面设计方案

(五)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审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和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审定全区每年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预算外及其他财政资金预算草案,全区财政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动用超收收入增加支出预算方案

(八)研究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审议重要项目落户、重要工程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宜;审议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或须由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审定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指标方案;

(十)5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资金经区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确定需上会审批或通报的事项,及涉及公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土地出让的重大事项

(十二)通报一般性突发事件及处置意见的事项;

(十三)讨论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或讨论以下事项:

(一)可清晰界定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区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未按本规则完成征求意见、会前协调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议题并拟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送区委秘书长(或区委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遇重要情况,区长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来源:

(一)区长加具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区分管领导、区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经区长同意的事项;

(三)区政府办公室在办文过程中,根据议事范围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主责单位和相关人员准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制会议材料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予上会。

第十条  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由主责单位在会前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上会议题符合上级政策和我区实际,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情况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后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多部门的议题,经协调后仍存在意见分歧的,由主责单位在会上予以说明,并提出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会前须送区法制办审核并附其书面意见。

分管领导应在会前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

主办单位要对拟上会文稿认真准备、严格把关并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报,确保文稿质量,为常务会议顺利审议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齐备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文件(如请示、报告、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的原件及电子文

(二)议题的相关说明,包括:要求审议事项的背景分析;议题的主要内容及主责单位的明确意见;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拟出台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单位意见或专家论证、公众意见的情况等。

(三)佐证议题的相关文件、资料或图片。

第十二条  议题说明要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明确反映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原则上由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的常务副职以上领导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10钟,有视频播放或多媒体演示的,时间不超过20分钟。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先预通知与会人员,随后印发书面通知;确实无法书面通知的,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形式通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区长请假;其他需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请假的领导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或以口头形式向区长反映。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由区府办公室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原则上列席人员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的常务副职以上领导。

第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五章  会议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实行逐项决策。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主责单位汇报人介绍议题情况,分管区领导发表意见,其他参会人员也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如涉及财政收支、资产处置问题,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应发表意见;涉及廉政纪律和程序性问题,兼任区政府党组成员的区纪委副书记应发表意见;涉及依法行政和规范性文件问题,区法制办主任应发表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归纳,形成区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服从和执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时应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策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区委秘书长(或区委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区长或受区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发文范围为:区几套班子成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外公开或引用。会议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记录、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应附上表决签名的记录归档。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意见,对具体事项进行甄别,拟制文件。重要事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和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在会议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议定事项落实的要求:

(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不需修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立即办理印发;需作个别修改的,主办单位要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后在2个工作日内(从会议结束第二天起算,下同)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文件,主办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文件,主办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议定事项及时回报的要求:

(一)有关重点项目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等需较长时间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议定事项,主办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并明确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跟进,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议题,主办单位要按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意见抓紧办理。如需再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区领导批示和实际情况另行明确上报时限。

(三)主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映办理进展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将及时汇总并向领导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汇报》,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议事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8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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