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文 件
南财行〔2012〕1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提高保障金使用的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3〕114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残联〔2010〕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审核认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统一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保障金使用的效益。
第五条 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六)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七)为提高残疾人自身能力,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和文体活动费用补贴;
(八)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九)安排镇(街道)实施残疾人就业有关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
(十)按规定比例安排地方税务机关征缴业务费;
(十一)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教育、就业、康复、托养等服务的社会保障机构的经费支出和服务费用补贴;
(十二)经区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保障金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区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任务,审核编制本级保障金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审核,列入区财政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依法批复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资金 管理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秘书科 2012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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