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21010091500230102110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2-09-13 | 文号: | 南府〔2012〕203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203号) | |||
主题词: | 民政 医疗救助△ 办法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18期 |
南府〔2012〕20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特困居民
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反映。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2〕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区常住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一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二类对象);
(三)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三类对象)。
第三条 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医疗救助能力与救助资金统筹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救助水平,确保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工作机构
成立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医疗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在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下设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制订和完善我区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资金筹集,监督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医疗救助、医疗质量和服务情况;
(三)组织开展调研、经验交流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五)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项目包括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住院纳入医保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报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患病到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门诊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低保五保对象门诊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8〕37号)执行,享受基本医疗费用全免待遇。
(一)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后,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扣除医前救助及其他救助补偿后,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实施相应比例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包括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属于14周岁以下儿童的,救助比例相应提高10%。
1.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纳入医保范围的个人自付总额的80%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纳入医保范围的个人自付总额的70%救助。
3.医疗救助对象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纳入医保范围的个人自付总额的60%救助。
4.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纳入医保范围的个人自付总额的45%救助。
5.医前救助。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且无力先期支付住院按金的,每年可在入住市外定点医院前申请一次3000元的医前救助金。
6.三类对象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必需符合以下重大疾病:肾透析、肾移植、骨髓移植、安装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支架、心导管瓣膜球扩张术、心脏冠状动脉成形术、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恶性肿瘤住院治疗、长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严重的持续发作精神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移植、肝透析、强直性脊椎炎、多器官损害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颅脑损伤、重度脑梗塞昏迷、脑瘫、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格林巴利氏综合症)、多发性骨髓瘤等。
(二)门诊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特殊病需长期服药在区内定点医院进行就诊的,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扣除其他救助补偿后,按照病种实施相应比例的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需长期服药的)、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性精神病、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症、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有糖尿病症状且空腹糖>7.8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慢性肝炎、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含2级)、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后遗症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白内障(手术治疗)、血友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恶性肿瘤(非放、化疗)、肝硬化门诊就医的,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总额的50%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2.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的,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总额的40%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一站式”服务。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终结结算时向医疗机构提供“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救助对象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只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在治疗终结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低保证、五保证或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证复印件(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收入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入)院通知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需加盖医保单位公章);
(三)享受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四)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五)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医前救助申请可免(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村(居)委会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程序包括:上门核查;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填写相关的审核表格;加具初审意见等。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月向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上报医疗救助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的,医疗救助金由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由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对本机构发生的救助病人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及住院单据提交救助病人户口所在的社保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向区财政提供医疗救助金汇总情况以及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中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划拨给各医疗定点机构,各镇(街道)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在各镇(街道)税收分成中扣减。
其他医疗救助金由各镇(街道)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在批准申请及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治病时,应优先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救助对象如因指定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无法达到治疗目的,应按我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做到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要位置公布医疗救助指南,设置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方便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按本区城乡最低生活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资金的负担比例按照低保救济的出资渠道维持不变,即城镇户籍的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农村户籍的救助资金由区、镇(街道)、村按55%︰40%︰5%比例负担。
(二)在区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当年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20%比例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人民银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金专户中单独设立专项,由区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其他来源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及时划拨到区医疗救助资金专帐,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挤占、截留、挪用。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患重大疾病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全免项目费用由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基金各承担50%。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或将有关证件、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以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资格,非低保对象两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救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卫生部门应严肃处理,违法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对本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141号) 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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