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21010105229909412419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2-08-30 | 文号: | 南府办〔2012〕183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占道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2〕183号) | |||
主题词: | 交通 管理 办法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18期 |
南府办〔2012〕18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
规范占道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占道施工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佛山市南海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
规范占道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施工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因占道施工不规范或管理不到位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占道施工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固定作业和流动作业施工,包括:
(一)改建、整修道路作业施工;
(二)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作业施工;
(三)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
(四)道路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作业施工;
(五)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抢修管线设施;
(六)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作业施工;
(七)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行为。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方)申请占道施工,必须事先与施工方签订《实施占道施工确保交通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责任和规范施工责任,协定具体条款的违约金额。
第四条 建设方申请占道施工,对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或者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首先征得区交警大队同意,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交警部门的现场施工审查。
建设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与施工方签订的《实施占道施工确保交通安全协议书》;
(二)工程规划批文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方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方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项目施工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
(五)佛山市南海区占道施工情况登记表;
(六)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图;
(七)道路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
(八)施工现场彩色打印照片。
第五条 建设方征得区交警大队同意后,应当到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道路主管路门对没有得到区交警大队同意的申请,依法不予批准。
第六条 法定需要紧急抢修的情形,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区交警大队,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 施工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施工方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因工作疏忽、过失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八条 建设、施工方对占道施工的现场管理要符合区建设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并要按照GB5768—1999的标准,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建设、施工方应当维护道路基本安全通行条件,合理安排施工,尽量减少对道路的物理性损害。对施工造成的破坏应及时修复或安排临时替代设施。施工过程中、施工间隙与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障碍物、碎土、碎石等。预计施工造成道路难以通行的,应及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区交警大队实施封闭并公布临时改道指引。对交通条件不适合公交车、校车通行的,应当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区交警大队安排改道。
第十条 建设、施工方应当保证施工和工地安全,在施工工地设立围蔽等防护防撞设施,并设置明确标识。工期隔夜或低能见度条件下施工的,相关设施应设立灯光警示信号。立交施工的,应设置防坠安全装置。应当加强对施工车辆出入通行的管理教育,在车身上标示所属施工单位,以方便群众监督和接受检查。应当加强对工地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监管教育。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方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设施和标识,合理安排工序以减少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识的损坏,以及保护具有交通安全防护作用的自然条件(如路边垄坎和植被)。确需移除的,应尽快修建新的设施和标识,并在过渡期安排设置临时设施,包括:道路分隔设施、路侧防护隔离设施;交通指示标线、标志;道路夜间照明设施;道路交叉口及重要安全节点的交通灯和警示灯装置。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方应当协助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对因施工造成的交通不便予以协助管理,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对施工引起的道路收窄等,应设置清晰的指示标识。对单向交替通行路段,应设置临时交通灯指示装置。施工严重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协助交警部门疏导交通。
第四章 信用考评
第十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负责对占道施工建设方、施工方进行信用考评,道路主管部门、区交警大队每月对日常考评记录进行汇总,统一评分。
第十四条 占道施工信用考评情况直接与招投标信用考评系统挂钩,影响建设方和施工方的企业诚信。对考评级别特别低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使其无法取得有效的《佛山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参加招投标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占道施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道路”的含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道路主管部门(不考虑非区属道路)是指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第十九条 属于长期进行的日常道路维护管养作业施工,以最长半年为期视作一个工程项目,依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如节假日、恶劣天气、警卫任务等需要停止施工的,应当按照道路主管部门或区交警大队有关要求停止施工,并按照规定规范设置标志标牌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为规范我区道路占道施工,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占道施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施工现场材料堆放
(一)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领用,并有专人看管,不得随意混放。
(二)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设计的位置放置;按品种、分类分规格整齐堆放,设置明显标牌;大型工具需做到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各类管材等应使用方木垫起,必要时需整体捆绑牢固。
(三)材料、渣土、废弃物等堆放高度必须确保安全。堆放点周围应采用移动式连续围挡,不得采用彩带等绕行牵拉物替代安全围挡牌或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围挡牌。
(四)材料堆放区应做到随完工随清理。拆除后的模板、钢管等物料和不用的工具、设备等应及时清理运离现场,不能马上运走的应严格按要求堆放整齐。
二、现场围挡
(一)工地作业区现场各种临时堆放物(含材料、机械、设备、渣土、废弃物等)、破路点、积水坑、开启的各类检查井、沟槽等必须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连续围挡。在工程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将围挡拆除。
(二)占用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应按规定采用围墙封闭,围墙统一采用砖砌24墙,高度需在2.5米以上并采用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外墙面要分批抹光刷白处理(或依审批部门确定),并必须进行保洁美化处理。
(三)同一位置占用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应按规定采用固定式连续性围板封闭,固定式围板材料统一采用镀锌夹芯压型钢板(彩钢板厚>0.7毫米,中间50毫米厚聚乙烯发泡板),高度不低于1.8米;每隔2米应预埋ф48钢管作为主柱,埋深0.5米,外露高度1.2米,设两道横杆,用扣件连接;其中底座为高度0.6米、厚18、M5砂浆砌筑的砖砌体并粉刷,防止泥浆等杂物外泄。
(四)占用道路工期在15天以下的,应按规定采用移动式围挡,移动式围挡要采用市政统一规格、色彩(长1.25米,宽0.95米,黄黑条纹相间,中间标注市政维护、电力施工等字样),连续密围,特殊情况围挡牌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严禁使用彩布等柔性材料或用破旧围挡牌进行围挡,出现围挡牌破损或反光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换,围挡牌应按新、旧归段使用,确保围挡牌整洁划一,整体效果好。
(五)围墙和固定式围板的工地应设置大门,并要求在出入口处张贴工程告示牌。移动式围挡根据施工管线类型在每块围挡上给予标注(如市政维护、市政通信、污水管道、自来水、煤气、电力、温泉、电信、移动等),且每隔30米应设有一块带告示牌的围挡牌。告示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工期、起止时间等,要求字迹清晰显眼(采用红底白字)。
三、现场环境卫生
(一)砂、石、水泥等影响道路清洁的材料及未及时清运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如进行遮盖、袋装、帆布铺垫等),避免污染路面和产生扬尘。
(二)应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做到渣土日产日清,围挡外严禁堆放或外伸各种施工材料、渣土,应保持围挡及周边环境清洁、干净。
(三)不得在作业现场设置帐篷、床铺等设施以及晾晒衣物等。
(四)工程完工或阶段性移交时应做到同步清场和交接。工程完工后,在作业区内的路面全面恢复使用前,必须采用压力水枪对作业区范围内路面进行全面冲洗,确保路面恢复使用前整洁、干净。
四、工地排水
(一)应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方案,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工地现场及周边保持良好的排水状况。
(二)施工工地排出的废水未经市政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排入路面及临近管、沟和河道。
(三)禁止将泥浆、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污水管系统及沟渠、路面、绿地等影响现状设施使用和周边环境。
五、个人防护
(一)作业人员(包括驾驶员)应根据工种和作业环境正确穿戴配置统一的安全服、鞋、帽等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同项目业主单位要以标志区分(建议标志为:市政维护、市政排水、水环境、市政通信、自来水、煤气、电力、温泉、电信、移动等)。
(二)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后方可开始操作。
(三)开工前应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合格有效,防护用品失效或破埙后应立即更换。
(四)工地范围禁止打赤膊、打赤脚和穿拖鞋等不文明行为。
六、特殊规定
(一)机动车辆在现场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周边设置疏导警示标志,应按照相关规定行车装卸,不得随意影响交通,不得破坏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其他公用市政设施。
(二)施工应按破路审批的要求采取分段作业,逐段修复。
(三)不得在现有路面上直接搅拌砼、砂浆,造成路面破坏或产生二次污染。
七、交通安全要求(参照GB5768—1999和GA182—1998)
(一)离地面高度超过2米的沉井、坑洞和沟槽四周临边应在围墙、围板或围挡内侧设安全防护栏杆(统一采用ф48钢管制作,上横杆高度1.2米,下横杆高度0.6米,固定端埋深不得少于0.5米),并在迎车侧围挡外再加设3层以上防撞沙袋(叠放)。
(二)工地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牌应设置反光标识,夜间应增设反光警示标志或警示灯,占用车道施工时应设置导向牌或符合道路安全的标识。
(三)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现有通道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或相关单位同意后,根据现状通道功能设置相应标准的临时便道,并加设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四)按国家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外不得堆物堆料及停放施工车辆,带水作业的还应设置围堰,防止泥浆倾泻到道路上。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项目公示牌,注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进离场时间、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占道施工许可证核准编号、110报警电话、交警中队值班室电话以及城管执法值班室电话。
(六)设置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安全警示标志(普通道路白天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快速路在距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须穿着反光背心。
(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大型工程应安排专门人员维护路口、路段的交通秩序,疏导交通。
(八)施工现场应积极使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设施,如大型发光箭头指示灯、电子信息情报板、电视监控等。
(九)在施工道路上的交通设施,除受施工影响,需要进行调整的交通设施外,道路上原有的其他交通设施保持不变,发现缺失、残破的交通设施,应及时补齐和更换。
(十)设置规范的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两侧变窄标志,车行道两侧变窄主要指沿道路中心线对称缩窄的道路;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右侧变窄标志,车行道右侧缩窄。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左侧变窄标志,车行道左侧缩窄。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双向交通标志,双向行驶的道路上,采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离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分离,由于某种原因(施工、桥、隧道)形成无隔离的双向车道时,须设置此标志。
注意信号灯标志,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方位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适当位置。
慢行标志,此标志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左右绕行标志,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座 左右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
左侧绕行标志,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左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
右侧绕行标志,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右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
施工标志,此标志可作为临时标志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靠右侧道路行驶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道路行驶。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行驶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左侧道路行驶。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靠左侧行驶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单向行驶。此标志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
向左转弯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尺寸:250×100cm
路栏1,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在道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断的两端或周围。
尺寸:180×100×40cm
路栏2,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在道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断的两端或周围。
锥形交通标1,与路栏配合使用,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设在需要临时分隔车流,引或导交通,指引车辆绕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周围或以前适当位置。
锥形交通标2,与路栏配合使用,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设在需要临时分隔车流,引导交通,指引车辆绕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周围或以前适当位置。
前方施工1,预告前方路段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设在施工路段起点1公里处。
前方施工2,预告前方路段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设在距施工路段起点300米处。
道路施工3,指示此处路段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设在施工路段的起点处。
道路封闭1,预告前方道路封闭,车辆应绕道行驶。设在距道路封闭处1公里的位置。
道路封闭2,预告前方道路封闭,车辆应绕道行驶。设在距道路封闭处300米的位置。
道路封闭3,指示此处道路封闭,车辆应绕道行驶。设在道路封闭的起点处。
右道封闭1,预告前方道路右侧车道封闭,车辆应减速慢行,注意向左侧车道绕行。设在距右侧车道封闭处1公里的位置。
右道封闭2,预告前方道路右侧车道封闭,车辆应减速慢行,注意向左侧车道绕行。设在距右侧车道封闭处300米的位置。
右道封闭3,指示此处道路右侧车道封闭,车辆应向左侧车道绕行。设在右侧车道封闭的起点处。
左道封闭1,预告前方道路左侧车道封闭,车辆应减速慢行,注意向右侧车道绕行。设在距左侧车道封闭处1公里的位置。
左道封闭2,预告前方道路左侧车道封闭,车辆应减速慢行,注意向右侧车道绕行。设在距左侧车道封闭处300米的位置。
左道封闭3,指示此处道路左侧车道封闭,车辆应向右侧车道绕行。设在左侧车道封闭的起点处。
中间封闭1,预告前方道路中间车道封闭,车辆应减速慢行,注意向两侧车道绕行。设在距中间车道封闭处1公里的位置。
中间封闭2,预告前方道路中间车道封闭,车辆应减速慢行,注意向两侧车道绕行。设在距中间车道封闭处300米的位置。
中间封闭3,指示此处道路中间车道封闭,车辆应向两侧车道绕行。设在中间车道封闭的起点处。
车辆慢行,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为施工、养护等路段,减速慢行。设在道路施工、养护等路段前适当位置。
向左行驶,引导车辆向左行驶。设在右侧车道封闭,车辆需向左行驶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向右行驶,引导车辆向右行驶。设在左侧车道封闭,车辆需向右行驶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向左改道,指示车辆向左改道行驶。设在右侧车道封闭,车辆需向左改道行驶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向右改道,指示车辆向右改道行驶。设在左侧车道封闭,车辆需向右改道行驶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移动性施工,警告前方道路有作业车正在施工,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悬挂在工程车辆及机械之后部。
(十一)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主题词:交通 管理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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