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21010111236016372446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2-09-19 | 文号: | 南府办〔2012〕190号 | |
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府办关于加快推广绿色建筑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2〕190号) | |||
主题词: | 公报期号: | 第18期 |
南府办〔2012〕19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府办关于加快推广绿色建筑意见的通知
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管委会、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海区西樵山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
现将市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推广绿色建筑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51号)转发给你们。经区政府同意,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即日起,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以及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均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上述项目应当按照《印发关于加快推广绿色建筑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51号)的要求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各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并在批复的立项文件中注明项目应建设的绿色建筑等级。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建设要求,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的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增添相应约束处罚条款。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划要点中增加绿色建筑等级的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出具规划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的明确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施工图审查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投资绿色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概算及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三、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绿色建筑的示范项目补贴等激励政策,具体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反映。
附件:印发关于加快推广绿色建筑意见的通知(佛府办
〔2012〕5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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