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文件
南民〔2012〕8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精神,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你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意见书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2012年10月26日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由社区居民或社会力量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暂不具备登记条件、为本社区居民提供不同需求服务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备案后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但享受与登记社会组织同等的获得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优待的地位。
第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备案工作,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加强对辖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请备案
第五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佛山市南海区+镇(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佛山市南海区+镇(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5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程序。
(一)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镇(街)社会工作局、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各存一份;
2.章程草案。
(二)村(居)委会同意后,报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备案。
(三)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应当将备案意见书抄送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四)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村(居)委会应将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管理。
第七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向村(居)委会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变更、注销备案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南海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报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办理。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南海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村(居)委会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报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备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定期交流社区社会组织情况,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备案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备案编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该社区备案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纳入镇(街道)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三、填写表格时需附一份参加该社区社会组织的人员名册。
四、表格一式四份,经镇(街道)社会工作局管理审核备案或变更备案及撤回备案后,一份报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一份镇(街)社会工作局留存,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社区社会组织自存。
五、此表由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负责解释。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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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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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 地址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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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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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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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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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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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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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经费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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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或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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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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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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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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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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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人(或举办人)情况 | ||||||
姓 名 |
单位职务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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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单位(或举办单位)情况 | ||||||
单 位 名 称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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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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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情况表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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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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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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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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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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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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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 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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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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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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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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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组织中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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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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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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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人 签名 |
年 月 日 | ||||
佛山市南海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
变更申请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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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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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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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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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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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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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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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佛山市南海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
申请注销备案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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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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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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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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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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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注销 备案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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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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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同意备案意见书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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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社区社会团体备案章程示范文本
××××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备案管理部门是×××××××××××;业务指导单位是×××××××××××。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载明×区×街道或×社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申请撤回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申请撤回决议后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本团体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章程示范文本
××××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必须载明:利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备案管理部门是×××××××××××;业务指导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载明×区×街道或×社区)。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负责人是×××。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八条 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
第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备案,应该作出注销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社区社会团体同意备案意见书
(南 )社备字第xxxx号
(举办者) :
你们关于申请(名称)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同意备案。
组 织 名 称:
负 责 人:
活 动 场 所:
所属镇(街道办):
业 务 范 围: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名称) 备案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备案社会团体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接受检查,检查合格后予以换发备案意见书。
年 月 日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意备案意见书
(南 )民备字第xxxx号
(举办者) :
你们关于申请(名称) 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同意备案。
组 织 名 称:
负 责 人:
活 动 场 所:
所属镇(街道办):
业 务 范 围: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名称) 备案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备案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接受检查,检查合格后予以换发备案意见书。
年 月 日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2012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2
南法规发〔2012〕26号
关于同意《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登记编号的复核意见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
你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统一登记编号的函于2012年10月22日收悉,经复核,同意文件的统一登记编号,编号为NHBG2012016号。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南府〔2012〕107号)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文件印发后5日内向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提请文件的统一公布,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提请公布时提交下列材料:1、提请公布的函;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1份;3、区法制办复核意见;4、其他有关材料。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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