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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11009054302112370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12-04          文号:   南府〔2012〕289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2012〕289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1期 


 
南府〔2012〕28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均须在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才能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条  南海区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行政执法证》的初审工作,并对《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实施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等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行政执法证》,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的在编行政执法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由市或区法制部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申领程序

(一)申领单位必须通过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具体操作分为以下3个步骤:

1发起申请:填写办证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执法区域和执法类别等,具体以《管理系统》的要求为准;

2提交本单位领导批准:对所发申请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报批;

3批准通过: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对所发申请在《管理系统》上进行批准通过操作。

(二)区法制办通过《管理系统》收到申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佛山市法制局审核,由佛山市法制局统一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清楚、不准确等原因,被区法制办通过《管理系统》退回申请的,申领单位应当在10日内更改材料并上报。

为避免延误审批情形的出现,申领单位从提出申请到最终取得《行政执法证》期间,应当指定专人每周至少浏览《管理系统》一次。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的管理

(一)《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规定重新申领。

(二)《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执法岗位、职务有变动,单位执法职能调整,单位名称有变动等,应当及时申请换领《行政执法证》。

(三)持证人员因调离原单位需要换证的,调离单位根据第(四)项收回《行政执法证》,由调入单位按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注销:

1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2持证人员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3持证人员已调离执法单位或执法岗位的;

4持证人员在本单位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持证人员擅自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行政执法证》的:

7持证人员存在《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情节严重的;

8其他应收回《行政执法证》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条  为保证可持续有效地使用《行政执法证》,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证》到期前60日开始办理换证手续。换证程序按照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强化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在《行政执法证》到期换证前,可由本单位组织或由区法制办视情况组织须换证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指定1名人员担任《行政执法证》管理责任人,专人管理使用《管理系统》,妥善保管账户密码,防止执法人员的资料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细则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区法制办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南海区行政职能部门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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