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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110094214177161383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12-17          文号:   南府〔2012〕299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投资项目贷款配套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299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1期 


 

 
南府〔2012〕29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投资项目贷款配套资本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政府投资项目贷款配套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投资项目贷款配套

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贷款配套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使用,加强资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以及我区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规范的资本金,是指由区财政资金安排的,或者以信托或发债等方式筹集、由区财政负责还本付息的,并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贷款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注资或增资的注册资本金。

二、资本金的使用范围

已落实贷款的资本金按贷款项目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未落实贷款的资本金按区政府批复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区重点交通、市政、污水管网、文化旅游、产业载体及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3.储备土地的测量、评估、登记等其它费用

4.经区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资本金投入。

三、资本金的负担原则

(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本金负担原则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属于区级事权的项目,资本金由区级负担;属于镇级事权的项目,资本金由镇(街道)负担;属于由区、镇(街道)共同出资的项目,资本金由区、镇(街道)按出资比例负担。

(二)土地储备项目负担原则

属于区级储备地的融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区财政局或区公资办属下的企业筹集资本金;属于镇级储备地的融资项目,由相应镇(街道)筹集资本金。

四、资本金的申请与划拨

(一)资本金申请的额度

除金融机构另有约定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外,资本金申请的额度,原则上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最低比例申请。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资本金申请及审批流程

1.资本金年初预算的申请

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初财政预算时,按年初预算程序申报资本金预算,并提交相关资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的资料包括融资计划、区政府有关批复、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环评批复等;土地储备项目资本金的资料包括融资计划、区政府有关批复、金融机构放款通知等)。年初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以区人大最终批复的金额为项目单位可申请的资本金额度。

2.资本金追加预算的申请

项目单位申请追加资本金时,按追加预算程序,提交资本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同年初预算),经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批复的金额为项目单位可申请的资本金额度。

(三)资本金的划拨

1.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资金安排的资本金,经项目单位申请,分别按以下方式划拨:

(1)按融资进度划拨,即根据融资的进度,将对应已落实融资额度的资本金划拨到项目单位。

(2)按实施进度划拨,即根据项目推进的进度拨付,原则上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资本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划拨到指定收款人账户。

(3)按区政府批复方式划拨,对区政府批复中明确划拨方式的资本金,按区政府批复划拨。

2.区政府批准以信托或发债等方式筹集,由区财政负责还本付息的资本金,经项目单位申请,分别按以下方式划拨:

(1)一次性划拨,即根据信托或发债等金融机构要求,由筹集单位一次性将资本金划拨到项目单位。

(2)按融资进度划拨,即根据融资进度,由筹集单位将对应已落实融资额度的资本金划拨到项目单位。

(3)按实施进度划拨,即根据项目推进的进度,由筹集单位按项目单位申请分期划拨到项目单位。

(4)按区政府批复方式划拨,对区政府批复中明确划拨方式的资本金,按区政府批复划拨。

3.属于镇级储备地的融资项目,并由镇(街道)负责筹集的资本金,按以下方式划拨:

(1)由镇(街道)直接筹集的,先由镇(街道)将资本金划拨到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将等额资本金划拨到区土地储备中心。

(2)镇(街道)需要由区财政垫付资本金的,由镇(街道)向区财政局出具垫付资本金在其各项财政分成中扣减的承诺函,区财政局将资本金划拨到区土地储备中心。

五、资本金的回收及处置

(一)资本金的回收

资本金出现以下情况的,属于由区财政资金安排的资本金,由区财政局回收;属于由区财政负责还本付息的资本金,由资本金筹集单位负责回收:

1.距离金融机构承诺放款时间超过一个月且金融机构未按承诺全额放款的,由项目单位将原配套用于金融机构融资的资本金按未放款比例缴回区财政或资本金筹集单位。

2.预计建设投资规模比例减少10%以上或金额减少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按比例将多配套的资本金缴回区财政或资本金筹集单位。

3.项目融资方式改为BT方式建设的,需将未使用资本金缴回区财政或资本金筹集单位,已使用的资本金纳入BT项目的,由BT投资方划拨到项目单位再缴回区财政或资本金筹集单位。

4.对于区政府批复中明确先用于项目支出,再进行融资的资本金,按区政府批复执行,回收程序按一般性专项资金管理。

(二)回收后资本金的安排

回收后的资本金,经区政府重新审批后,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区政府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

六、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规范资本金管理制度,对资本金的使用要落实“专户管理”,可设立单一专户,也可对应不同的贷款设立多个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1.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并严格按项目建设的进度及贷款配套比例要求安排使用资本金,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2.项目单位严格按贷款项目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资本金,未落实贷款的资本金,需经区政府批准才可调整使用范围;

3.派驻区财监办财务总监的单位,资本金支出由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

4.项目单位将资本金支出到镇(街道)的,除上级另有规定外,镇(街道)相关部门应设立专户储存并按区政府批复的使用范围使用资本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5.项目单位每月结束后10天内向区财政局报送资本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属于由财政还本付息的资本金还需向资金筹集单位报送。

(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纠正,检验资本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区财监办定期派出检查小组对资本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需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项目的监督工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对于佛山市南海德诚投资有限公司的30亿元资本金,仍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09〕1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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