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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110102335401510581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12-04          文号:   南府办〔2012〕243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43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1期 


 
 
南府办〔2012〕24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4

 

 



佛山市南海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制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价格异动事件是指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通货膨胀等,引起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如不加以控制将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社会恐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运行,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已成立佛山市南海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的常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农林渔业局、地税局、国税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一名负责人。

第四条  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改、实施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决定启动和结束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通过佛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有关干预措施;

    (六)报请区人民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七)向社会公告实施应急措施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七条  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遵循以下工作制度:

(一)价格监测预警与警情通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因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引起或可能引起价格异动时,应立即向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警情,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警情。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度。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价格异动事件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等形式(电话、口头请示后须保留书面记录),向佛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佛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政府申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临时干预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和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五)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宣传各项调控措施,引导社会群众,避免社会恐慌。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价格异动应急资金的拨付工作。

(七)地税、国税部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虚增成本等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八)经济促进、农业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商品和物资的组织生产、供应、销售、调拨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九)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查处城乡集市贸易中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经营者,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 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未对外公布的警情级别和应急措施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条  根据第七条第(一)项,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因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引起或可能引起价格异动时,应立即向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警情。

    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未达到警情认定和启动预案的条件时,列为价格预警期,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处理。

    (一)区价格主管部门可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经营者,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宣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价格主管部门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准备采取的措施;提醒告诫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也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等形式,公开披露实情,缓解、消除群众疑虑,维护社会和市场稳定。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专项工作检查组,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行业经营者价格欺诈、相互串通及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构成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跟风炒作和推波助澜。同时,配合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三)通过以上措施,价格异动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请认定紧张状态级警情并启动相应的预案。

 

第四章  警情认定与启动预案

    第十一条  按照价格异动事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程度,将警情划分为紧张状态级警情、紧急状态级警情、特急状态级警情等三个级别。根据警情级别的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  警情级别认定的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个别商品或服务发生价格异动,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但市场秩序已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或服务项目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或服务项目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一)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警情时,立即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并研究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在警情认定后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对已构成违法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

    (五)启动一日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天下午4时前将当天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六)启动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区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紧张状态级警情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天上午10时和下午3时前,将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及省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区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络舆情监控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

    (三)经请示区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区政府牵头组织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先控后补制度和调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十五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紧急状态级警情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两小时一报机制。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隔两小时向区政府及佛山市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口头形式须有记录)。

   (二)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24小时市场价格实时监控,确保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人工接听,随时报告情况。

    (三)采取紧急措施。由区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批准,在我区实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由区政府向佛山市政府请示,要求紧急调拨紧缺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第五章 警情消除与结束预案

   第十六条  当价格异动事件平息,商品和服务价格回复至常态,警情消除,应当及时解除预案的各项措施。

    第十七条  解除各项应急措施及结束预案的决定,由区价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并对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修订、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对工作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成绩的成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政府调控措施的经营者,根据“先控后补”原则,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126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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