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BG2013003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文件
南科〔2013〕10号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人才团队创业计划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反映,联系电话:86089202。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科技)
2013年1月18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团队创业计划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区人才立区战略,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鼓励优秀创业团队来我区创业,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委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9号),每年从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的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并纳入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为加强和规范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扶持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负责纳入年初预算编制申报,确定具体计划后报区政府,待区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安排。
第3条 成立南海区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小组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区人才办、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等单位组成,区经济促进局(科技)作为工作小组联系召集单位。
第4条 扶持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择优、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及金额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人才团队创业启动扶持资金。A、B、C三类人才团队,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的启动扶持资金。
(二) 办公场地三年租金补贴。A、B、C三类人才团队最高补贴面积分别为300平米、200平米、150平米,补贴标准最高为每月40元/平米。
(三) 人才公寓三年租金补贴。A、B、C三类最高补贴面积分别为150平米、120平米、90平米,补贴标准最高为每月30元/平米。
(四)人才团队与区内现有企业合作成立新公司的奖励。对A、B、C类团队与区内现有企业合作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且区内合作企业所占股份不低于30%的,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奖励。自人才团队注册成立公司之日起,对人才团队在南海区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其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实得部分前2年的100%、后3年的50%。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分三期拨付,在公司与区经济促进局(科技)签订管理合同之后划拨50%,完成管理合同约定的相关目标之后分期划拨剩余资金。一期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由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期和三期需要由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和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人才团队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经区经济促进局(科技)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公司已完成项目阶段目标之后拨付。
第7条 人才公寓租金和办公场地租金每6个月补贴一次,由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第8条 人才团队与区内企业合作成立新公司的奖励,由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及公司股权结构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以缴纳税收为计算依据的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奖励,由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有关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扶持资金时,由企业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留底,镇(街道)留一份、区经济促进局(科技)留一份),由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经济促进局(科技),经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可用作人才团队所申报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研发、生产费用是指在研究、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员工工资、差旅费及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运营费用指公司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日常水电消耗费用、市场开拓费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用于发放公司员工工资时,原则上不超过扶持资金的40%。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并对扶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项目落实及跟踪检查情况详细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需向区经济促进局(科技)提交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在合同期内每季度首月上旬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给区经济促进局(科技)。
第十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金使用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进度等情况,可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实。公司在合同期内,每年向区经济促进局(科技)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南海区各类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联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为公司做好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团队创业计划管理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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