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设〔2012〕24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薄弱企业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劳资纠纷事件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建筑市场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南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南建〔2006〕37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2年12月29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企业
重点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薄弱企业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劳资纠纷事件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建筑市场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企业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监控,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管理差、存在质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等不良行为的建筑企业实施定期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企业和项目现场各项管理职责,确保企业诚信经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稳定。
第五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本区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确定、管理和撤除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的重点监控工作。镇(街道)项目建筑企业涉及重点监控的,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书面提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实施。
第二章 重点监控的确定、监控期限、延期和撤销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企业列入区重点监控企业:
(一)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二)在本区内承接的在建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三)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中,所承接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仍继续危险施工的;
(四)承接工程项目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评分不合格且排名末位;
(五)承接工程项目一年内有三次或以上,因本企业原因被责令停工和挂牌督办、或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
(六)试件制作、见证送检、材料或设备检测等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本区内承接工程的企业年度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
(八)因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或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不符合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连续两次或以上被城市管理考评扣分的;
(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被确定为区重点监控企业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书面发文告知企业,并抄送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
第八条 本区重点监控企业的每次监控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监控起止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发文为准。
第九条 被列为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监控期内在我区内承接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均被实施重点监督管理,重点监管期限按企业的监控期执行。企业撤销重点监控后,项目的重点监管自动撤销。
第十条 监控期内,企业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自本次监控期结束之日起顺延监控6个月。每延长一个重点监控周期,视为再次列为区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一条 监控期内再次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企业、或延长监控期限的,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顺延重点监控。
第十二条 监控期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点监控企业,可以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出撤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一)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撤除重点监控的。
(二)监控期内,未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况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的专项、不定期、不预先告知的各类检查中,六次或以上均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重点监控期间所有在建工程均竣工验收,且无发生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经我局通知后仍未在监控期满后提出撤除申请的,自动延长重点监控期限,直至提出撤除申请经审核同意为止。
第十四条 区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延期和撤除等有关情况,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及时在局及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相关网站予以公布,并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章 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区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将本企业在本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清单报表报区国土
城建和水务局备案,以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监控企业月报制度。
重点监控期间,企业应针对存在问题,在每月5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交上月的自检报告表(此表可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网站下载)。自检报告应包括企业和项目管理主要存在问题、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及下月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重点监控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质量安全量化扣分。工程所在地工程监督机构应每月至少一次对重点监控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重点监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及资格审查前,各招投标监督机构、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及评标专家通报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列为区重点监控企业的,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记为企业不良行为,诚信扣10分。
第二十条 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被列为区重点监控的企业,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请资质许可机关在监控期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重点监控期间,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检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月报制度的,每发生一次,自动延长重点监控期限一个月,发生三次及以上的,自本次监控期结束之日起顺延监控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三次(含监控期延期次数)被确定为区重点监控企业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监控企业在监控期间,不得在我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列入区重点监控的企业进行监督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南建〔200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重点监控企业通知书
2.重点监控企业在建项目汇总表
3.重点监控企业自检报告表
4.佛山市南海区重点监控企业延长监控期限通知书
5.撤除重点监控企业申请表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重点监控企业通知书
:
因你单位存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办法》中的下列行为,被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确定为佛山市南海区重点监控企业。
□1、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2、在本区内承接的在建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3、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中,所承接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仍继续危险施工的;
□4、承接工程项目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评分不合格且排名末位;
□5、承接工程项目一年内有三次或以上,因本企业原因被责令停工和挂牌督办、或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
□6、试件制作、见证送检、材料或设备检测等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7、本区内承接工程的企业年度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
□8、因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或拖欠工程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9、不符合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连续两次或以上被城市管理考评扣分的;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重点监控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未提出撤除申请的,自动延长重点监控期限至撤除申请经批准同意止。实施重点监控期内,我局将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你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请你单位做好企业和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报送相关报表。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 签发单位:
签收人: 签发人:
抄送: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附件2:
重点监控企业在建项目汇总表(区内)
企业名称(公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形象进度 |
项目经理、总监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重点监控企业自检报告表( 月)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公章) |
|
重点监控 起止时间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和承接的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
| ||
整改工作措施及取得的工作成效 |
| ||
下月工作计划 |
| ||
注:本表一式多份,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工程所在地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一份,发生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的,还应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报送一份。本表须每月5日前上报。
附件4:
佛山市南海区重点监控企业延长监控期限通知书
:
因你单位存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办法》中的下列行为,被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确定延长监控期限。
□1、监控期内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列为重点监控企业、或延长重点监控期限的;
□2、监控期内再次发生《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款情况的;
□3、监控期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的专项、不定期、不预先告知各类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检以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月报制度的,累计 次。
重点监控期延长 个月,即延长至 年 月 日,到期未提出撤除申请的,自动延长重点监控期限至撤除申请经批准同意为止。实施重点监控期内,我局将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你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请你单位做好企业和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报送相关报表。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 签发单位:
签收人: 签发人:
抄送: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附件5:
撤除重点监控企业申请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综合室 2012年12月29日印发
CopyRight © 2009-2010 by Nanhai People`s Government of Fo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