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BG2013010
主动公开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
南财监〔2013〕9号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财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
南海区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财政局,罗村社会管理处财政局,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各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保障我区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区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日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保障我区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通知》(粤财法〔2012〕10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佛山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本着“方便企业申请、方便财税部门审核拨付和有利于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营改增试点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持对象是指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新税制(即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旧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区试点企业。
第五条 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区、镇(街)分别设立营改增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改增改革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现行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分担,即属于省级与市区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2014年前由省、市、区按照50:5:45比例负担;2014年后由省、市、区按照50:10:40比例负担;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省、市、区分担比例将适时予以调整。其中我区所负担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各自相应的金额。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区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是负责我区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国税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本区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2.审核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缴纳的应税服务增值税;
3.协助财政部门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本区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按照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三)区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复核、汇总经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根据税负变化情况核定财政扶持资金具体数额,并将汇总资料上报市财政局;
2.根据市财政局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镇(街)财政局,并将省、市、区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预拨给各镇(街)财政局;
3.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4.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5.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各镇(街)财政局拨付省、市、区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收回多拨付资金。
6.指导各镇(街)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7.协调区国税局、地税局开展相关工作。
(四)镇(街)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将财政扶持资金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
2.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3.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区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4.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营改增试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一般纳税人以及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情况,区、镇(街)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按粤财法〔2012〕102号文要求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逐月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一并报送),且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予以财政扶持。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计算期,以试点企业办理应税服务税种登记生效之日起计算,年度内未发生应税服务的月份,月平均税负增加额应连续计算。
(二)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其中: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四)2012年11月或12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其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应包含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的相关数据,并合并计算该期税负月均增加额。2013年季度内新办的试点企业,该季度税负月均增加额按实际经营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附件1);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2);
(三)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件3、附件4);
(四)季度内逐月的《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5)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6)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复印件;
(六)季度内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二)项至第(五)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第(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侧面骑缝章,工作流程完成后,由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各自留存一份。试点企业同时把上述材料第(二)项至第(五)项填报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区财政局电子邮箱:gmfzk@126.com。相关复印件要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上述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可到区财政局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第十一条 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试点企业应按季度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小于5万元的试点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季(半年或年)的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即每年4月1日-30日、7月1日-30日、10月1日-30日、次年1月1日-30日为受理时间)。2012年11、12月和2013年第一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时间为7月1日-30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报的,申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报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受理机关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符合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区国税局负责审核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并将经确认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每季度分两期送区地税局,第一期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第二期为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二)区地税局应自收到区国税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的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直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审核结果,完成对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额的审核,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把本区的审核材料和结果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四)国税、地税、财政各部门之间移交的资料应包括纸质材料和有关申报表的电子文档,并制作资料移交清单。
(五)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认为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向企业出具《事项告知书》,试点企业自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不予办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在地税、财政部门审核需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或者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受理机关再退回申请人。
各单位应对本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载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要求补正以及弄虚作假的,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自收到市财政局资金批复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意见下达各镇(街)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国税局、地税局,并将省、市、区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预拨给各镇(街)财政局。
第十五条 各镇(街)财政局自收到区财政局批复文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把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并完成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额预拨,并将相关文件上报区财局,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对于未足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或欠税)的营改增企业,增加税负的财政扶持资金待缴清后再予以拨付。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季度小于5万元),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2个月半内(2012年11月、12月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入2013年度一并清算),会同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年度内所有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全年实际月平均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部分,应退还财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中抵扣。区财政局应将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区财政局自收到省、市应负担比例的补贴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内,根据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将省、市、区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补贴资金补助给各镇(街)财政局,多退少补。
各镇(街)财政局自收到省、市、区补助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企业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多退少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应建立以下保障措施:
(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组成评审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区财政局应组织完成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区财政局应当每季度与各镇(街)财政局进行对账。
(四)各镇(街)财政局应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区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情况;区财政局将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申报业务的培训,及时解决试点企业在税负变化表、资金申报程序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 检查和问责
第十八条 区财税部门应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试点企业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情况,企业对其申报资料数据负责;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将给予通报,全额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税务部门对于伪造凭证、虚假申报营业税、虚假申报增值税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发布之日期间,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期间,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办法有关条款将适时予以调整。
附件:1.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填表说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
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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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秘书科 2013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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