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30903154429290960992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3-08-23 | 文号: | 南府〔2013〕287号 | |
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南府〔2013〕287号) | |||
主题词: | 公报期号: | 第29期 |
南府〔2013〕287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
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同时,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于取消实施的职能事项,各有关部门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予以取消,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涉及调整优化和下放实施的职能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更新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并与区审改办做好衔接,在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三、对于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职能事项,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责任分工,制订监管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四、对于下放实施的职能事项,要切实放权到位,做好下放事权交接工作。对事权承接单位加强审批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及后续监管,统一制订办事指南、审批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提供必需的审批表格、法律文书、业务印章,安装相关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事权运行。
五、各镇(街道)要按照我区行政体制管理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权承接的各项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审批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沟通。
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理顺政府职能和清理审批事项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事项调整工作,并于2013年9月底前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报送改革落实情况。
七、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将对区有关单位取消、下放、转移等调整职能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各镇(街道)承接上级职能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区体改办联系人:黄建邦,联系电话:86289133;区审改办联系人:徐婉敏,联系电话:86297633)
附件
南海区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目录
(第二批)(58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8项) | ||||||||||||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9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相关许可业务,故取消实施。 | ||||||||
2 |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无相关许可业务,故取消实施。 | ||||||||
3 |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相关许可业务,故取消实施。 | ||||||||
4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管理 |
根据《佛山市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佛府〔2012〕105号),取消实施。 | ||||||||
5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大项保留实施。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存量建设用地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取消该事项中的两个子项。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 | |||||||||
6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为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实施,相关事项纳入土地登记环节办理。 | ||||||||
7 |
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
1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 |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佛府〔2012〕101号),取消实施。 | ||||||||
8 |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设施主体工程试运行) |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佛府〔2012〕101号),取消实施。 | ||||||||
9 |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5日公布,2011年3月19日修订)第二条中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事项已并入“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 | ||||||||
(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
1 |
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的核准 |
大项保留实施,并更名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 | ||||||||
|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
1-1 |
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方式 |
根据《佛山市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佛府〔2012〕105号),将该事项整合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 ||||||||
2 |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
1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根据《佛山市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佛府〔2012〕105号),改为事后备案(涉及社会团体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的事项除外)。 | ||||||||
3 |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
2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佛府〔2012〕101号),改为事后备案。 | ||||||||
4 |
南海区外事侨务和民政局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根据《佛山市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佛府〔2012〕105号),改为事后备案(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的事项除外)。 | ||||||||
5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 |
机动车登记 |
调整为对外日常管理事项。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1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2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3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4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
(三)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房地产业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管理 |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佛府〔2012〕101号),条件成熟后转移给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核发(三级资质)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 | |||||||||
2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 |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会务组织环节转移给南海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1 |
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2 |
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3 |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
1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
转移给南海区统计学会。 | ||||||||
|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
1-1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报名 | |||||||||
|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
1-2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考试报名 | |||||||||
|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
1-3 |
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考试报名 | |||||||||
(四)购买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区权限内项目 |
技术性审查环节采取购买服务。 | ||||||||
2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 |
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区权限内项目 |
技术性审查环节采取购买服务。 | ||||||||
3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 |
1 |
渔业船舶员考试及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五等及以下) |
培训与考试环节向广东省海洋工程职业技术学校购买服务。 | ||||||||
4 |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专家评审环节采取购买服务。 | ||||||||
5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技术性审查环节采取购买服务。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1 |
新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1-2 |
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个人自建住宅施工许可核准(500平方以上住宅按流程办理,500平方以下从简) |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 ||||||||
2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 |
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下放方式由“委托管理”更改为“服务前移”。 | ||||||||
3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3 |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查—区权限内项目 |
根据《佛山市水务局关于上移镇(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投标管理权限的通知》(佛市水务〔2013〕94号),将小(II)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上移至区级实施。 | ||||||||
4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4 |
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区权限内项目 | |||||||||
5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5 |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下放方式由“服务前移”更改为“委托管理”。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5-1 |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5-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审批 | |||||||||
6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下放方式由“服务前移”更改为“委托管理”。 | ||||||||
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其他审批)事项(10项) | ||||||||||||
(一)取消的其他审批事项(2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
迁移户籍的职工调(流)动批准 |
为进一步活化企业劳动力管理和落实企业招用工自主权,取消实施。 | ||||||||
2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授权经营和作价入股企业土地处置方案初审 |
为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实施,相关事项纳入土地登记环节办理。 | ||||||||
(二)调整的其他审批事项(3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国家保密局 |
1 |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培训、任用确认 |
调整为对外日常管理事项。 | ||||||||
2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调整为对外日常管理事项。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2-1 |
新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2-2 |
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
3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调整为对外日常管理事项。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3-1 |
新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3-2 |
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三)转移的其他审批事项(1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
转移给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
(四)购买服务的其他审批事项(2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1 |
公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 |
技术性审查环节采取购买服务。 | ||||||||
2 |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2 |
港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 |
技术性审查环节采取购买服务。 | ||||||||
(五)下放的其他审批事项(2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
1 |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
初审环节服务前移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土地登记核准 |
下放方式由“服务前移”更改为“委托管理”。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5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6 |
土地所有权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7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补办出让)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8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商品房)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9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10 |
异议登记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11 |
预告登记 | |||||||||
三、对外日常管理事项(20项) | ||||||||||||
(一)取消的对外日常管理事项(1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备案 |
该职能主要为资料的归档整理,无需设置专项审批。 | ||||||||
(二)调整的对外日常管理事项(5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
1 |
收养登记 |
该2个事项整合优化,并更名为“收养登记事项”,其中“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作为子项管理。 | ||||||||
2 |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
2 |
解除收养登记 | |||||||||
3 |
南海区财政局 |
1 |
基建工程概、预、结算审核 |
调整为内部日常管理事项。 | ||||||||
4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
高校毕业生招用补贴 |
调整为行政给付。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困难企业高校毕业生骨干社会保险补贴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自主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险补贴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5 |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 | |||||||||
5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高校毕业生补贴、补助 |
调整为行政给付。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1 |
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2 |
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4 |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 | |||||||||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5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 | |||||||||
(三)转移的对外日常管理事项(5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管理 |
除勘察、设计、造价行业的诚信管理外,转移给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1 |
建筑行业企业遗失补办《诚信手册》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2 |
建筑行业企业年度综合考评 | |||||||||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3 |
建筑行业企业基本资料和人员变更 | |||||||||
2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 |
建设行业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 |
转移给南海区建筑业协会(包括建设行业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建筑工人安全知识培训、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工作)。 | ||||||||
3 |
南海区教育局 |
1 |
普通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 |
材料接收、整理、初审环节转移给南海区学前教育协会。 | ||||||||
4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查 |
转移给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
5 |
南海区气象局 |
1 |
防雷设施年审、半年审 |
条件成熟后转移给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 ||||||||
(四)购买服务的对外日常管理事项(4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委组织部 |
1 |
接收留学回国人员核准 |
条件成熟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 ||||||||
2 |
南海区委组织部 |
2 |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
条件成熟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 ||||||||
3 |
南海区文体旅游局 |
1 |
由我市(区)承办的全省、全国、国际(双边)比赛 |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 ||||||||
4 |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经营除外)核发 |
现场核查的专家技术审查环节采取购买服务。 | ||||||||
(五)下放的对外日常管理事项(5项) | ||||||||||||
总序号 |
实施机关 |
子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
1 |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直接放权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
2 |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
1 |
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批-区级烈士纪念建筑物 |
服务前移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 |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1 |
辅助器具审批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由各基层分局办理。 | ||||||||
4 |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2 |
1—4级长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由各基层分局办理。 | ||||||||
5 |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
核发《优秀农民工入户卡》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由各基层分局办理。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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