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金属加工企业提升转型,推动金属批发企业集聚发展,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13〕20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
(一)补助对象:金属批发企业为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实施办法》中所指的进出口企业是指专业进出口公司。
(二)申报补助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年1月向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审核通过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报区政府审批,再由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核拨。该经费区、镇(街道)按堤围防护费、印花税分成比例负担。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划拨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连同其负担部分一并划拨至企业。
(三)申报补助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金属批发企业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申报销售(营业)额、税款证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堤围费需单独列出)。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二、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
(一)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程序: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向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和环保部门初审后,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审核认定。
(二)申报认定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年度产能证明及主要设备设计产能证明;
4、企业的环保审批、验收资料;
5、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三、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资金
(一)扶持对象: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有色金属加工企业。
(二)申报扶持流程:
1、签订回收协议:有色金属加工企业需与区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合同),提交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备案;
2、大型熔铸企业每月5日前向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报送上月金属废料情况表;
3、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向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和环保部门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审核通过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报区政府审批,再由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核拨。
(三)申报扶持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申报销售(营业)额、缴纳堤围费、税款证明;
4、经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确认的回收数量证明;
5、回收协议(来料加工合同);
6、金属废料回收明细表;
7、加工费发票;
8、企业的环保审批、验收资料;
9、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四、 本细则至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金属批发企业补助申请表
2.佛山市南海区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申请表
3.佛山市南海区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补贴申请表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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