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301093528433561071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8-02-10 | 文号: | 南府办〔2018〕1号 | |
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词: | 公报期号: | 第82期 |
主动公开
NHFG2018001
南府办〔2018〕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分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035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分类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2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分类救助的原则
按照本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二、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户籍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个人按照我区现行的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一)家庭中有两个或以上的残疾人;
(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残疾人;
(三)监护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低保临界标准的残疾人;
(四)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或在读(全日制学校)子女;
(八)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1年);
(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
三、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救助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本区户籍年满18周岁无业一、二级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一)低保家庭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无业残疾人,给予其本人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并同时增发低保标准20%的救助金,其他家庭成员按原享受的低保救助金额给予差额救助。
(二)低保临界家庭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无业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给予其本人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并增发低保标准20%的救助金。同时,其本人不再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保临界家庭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84号)规定的城乡临界低保家庭特殊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待遇。
四、分类救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分类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10号)执行。
五、分类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低保对象
1. 办理新增低保时,申请人提供符合分类救助类别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并办理低保分类救助。
2. 在册低保办理新增或退出低保分类救助时,参照“低保—调整”事项办理程序操作。
(二)低保临界对象
申请办理时,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保临界家庭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84号)进行办理,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分类救助范畴。
此外,分类救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分别发放。
六、法律责任
区有关部门要对违反分类救助相关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七、其他
(一)本细则提及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细则〉的通知》(南民〔2009〕2号)同时废止。
(三)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9-2010 by Nanhai People`s Government of Fo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