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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26 11:27:30   来源:区人大

 

(2004年6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选举产生。加强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代表)的联系工作,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以及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市人大代表以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全国、省人大代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指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活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代表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代表工作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的议事日程。常委会安排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简称选联任免工委)是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落实。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务时,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市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代表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把会议内容向有关代表通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审议,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案、作出决议决定前,根据内容,可将有关草案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开展述职评议等活动以及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时,应当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七条 根据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和居住状况将市人大代表和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全国、省人大代表编成代表小组,并确定小组召集人,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部门应当为代表小组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专线电话(号码为83320409),方便代表与市人大常委会联系。

  第八条 设立代表专业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工各工作委员会召集和联系,以便加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纪要、通过的决议决定,编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印发给每一位市人大代表,并根据需要为代表提供《中国人大》、《人民之声》、《佛山人大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报刊资料。

  第十条 认真督办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处理好代表的来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沟通联系,督促、检查和落实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的综合工作由选联任免工委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搞好代表培训。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宣传,促使社会各界尊重支持代表行使职权。

  第三章 市人大常委会与各选举单位共同联系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是由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驻佛山市解放军依法选举产生的,必须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共同联系代表,互通情况,总结经验,切实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在参加或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根据需要,围绕将要审议的内容,联系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听取意见;闭会期间,各区人大常委会,对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反映的建议、意见随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可以把对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处理,向有关代表通报。

  第十四条 依照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区人大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参加;各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或者在安排本级代表视察及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和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全国、省人大代表进行每年一次例会前视察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持证就地视察时,各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协助联系安排。

  第十七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将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活动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按处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分别转有关部门或送市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十八条 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各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安排组织好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列席人员参加会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加强与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除此之外,每年还应采取走访、约见、召开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广泛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走访、约见、召开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了解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与选联任免工委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需要,可以约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要求约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免工委须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常委会机关有关工作委员会,通过参加该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同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佛山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市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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