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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26 11:28:19   来源:区人大

 

(2012年10月22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保障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自觉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执行和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督办机构,是指负责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明确办理意见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

  (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视察中提出的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专题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

  第六条  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办程序:

  (一)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交办函形式印发承办单位。

  (二)审议意见在相关会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议题的执法检查、视察在相关报告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议题涉及到的或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并拟出交办函,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内容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确定承办单位。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工作部门的,需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如内容所涉及部门不明晰、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承办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落实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二)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2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督办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督办机构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情况报告。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中明确办理时限的除外。

  (三)办理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督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出继续办理的计划,由督办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另行确定报告的时间。

  第八条 办理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对因当前条件所限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九条  由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内容所涉及到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为督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督办;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工作机构的,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主要督办机构,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协办。

  督办机构应该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跟踪督促办理。

  第十条 督办程序:

  (一)督办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交办函后,必须建立督办档案,记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督办登记簿。

  (二)督办机构采取有关方式掌握有关办理情况,开展督办。

  (三)督办机构负责处理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阅同意后,将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记入档案。

  (四)督办机构认为承办单位办理不力的,要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并限期再次报告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承办单位印发重新办理函。

  (五)督办工作完成的,督办机构要作为已办结事项在档案中注明,予以销号。未办结事项,继续督办,直至办结。

  第十一条  督办的形式:

  (一)组织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三)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可就办理情况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督办工作情况及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年度进行汇总归档,并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同时抄送参加督办的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承办单位,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督办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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