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31日佛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人大常委会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的行为,保障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的“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督办机构,是指负责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五条 督办的范围:
(一)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二)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
(四)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评议意见;
(五)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意见(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由办公室印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具体落实。
第七条 督办机构:
(一)由议题涉及到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督办;
(二)议题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工作机构的,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主要督办机构,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协办。
第八条 督办的形式:
(一)组织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三)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提请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执行、落实情况的报告、汇报;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督办情况的反馈:
(一)“一府两院” 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和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一府两院” 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关于执行、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和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意见情况的报告后,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将复印件送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
(三)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承办单位执行、落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和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力或效果不满意的,可以责成督办机构继续加大督办力度,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落实。
第十条 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或追究责任:
(一)拒不接受督办的;
(二)拒不接受、执行、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意见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的。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批评通报;
(二)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由主任会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案;对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经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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