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7日南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报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 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的范围;
(四) 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审议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草案等。召开第一次会议时应同时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届中如有人员调整则应审议人员调整名单草案。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或者人员调整名单草案、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草案等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草案等。召开第一次会议时应同时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届中如有人员调整则应通过人员调整名单草案。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 副秘书长人选;
(二) 会议日程;
(三) 提出议案、质询案和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
(四) 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区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区人大机关离、退休的原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十九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办理,或者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办理的议案,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应于代表大会闭会后的3个月内提出办理方案,6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之后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须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有关代表,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的议案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办理结果由归口的“一府两院”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预算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会议举行10日前发给代表。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也应提前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我区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汇报,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初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质询和询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和他所属各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 纯属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 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或者有关代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用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就议案和报告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提出询问时,区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本区出席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区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够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选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区出席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四十一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代表在每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确定。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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