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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26 11:33:38   来源:区人大

 

(1993年3月26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8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订,2007年7月12日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通过下列职务:

  (一)任免本会办事机构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三)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四)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签署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天前送达常务委员会。考察材料要如实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 

  第八条  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作提请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对拟任免人员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其任免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任命。如连续两次未获得通过的,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则不再审议任命其同一职务。

  第十二条  凡是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职务,均   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需上报批准备案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接受任命的人员,一律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凡没被重新任命的上届政府组成人员,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其职务没有变动的可以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如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退职、辞职,需提请常务委员会办理免职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依法办事、为政清廉、政绩显著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失职、渎职的人员,则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以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拟任免或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法律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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