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意识,拓宽履职途径,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履职水平,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和履行义务情况登记制度
建立区人大代表个人的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全面真实地掌握代表的履职表现及其发挥的作用,对代表进行考核。代表履职情况登记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
1、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以及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是否通过收集意见、调查研究、分析综合,形成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
3、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二)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
1、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情况,在活动中是否积极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2、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3、参加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履职水平;
4、参加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
5、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归纳提炼,形成议案、建议,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做好准备,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印发代表联系选民登记表,对代表每年联系选民的人数及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登记,便于了解代表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的真实情况;
6、参加“一府两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相关的一些社会活动的情况,是否担任有关部门的监督员、参与一些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等;
7、参加所在镇(街)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情况。
(三)区人大代表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4、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规范请假制度
(一)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会议期间的请假制度: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先报告所在代表团团长,然后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并经常委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其他活动的请假,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活动组织者请假。
(三)对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各项活动请假的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三、建立表彰制度
(一)通过对代表各项履职情况登记的统计,客观评价代表的履职情况。并建立表彰制度,对履职优秀的代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代表的表彰活动每届一次,在届中进行。通过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推动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
(二)评选优秀的议案和建议,对高质量的议案、建议进行表彰。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对符合我区实际、有效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议案、建议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提高我区人大议案、建议工作水平。
四、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执行,并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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