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综合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客观地评价接受审议单位的全面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区人大常委会在综合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时,采用投票表决办法进行总体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综合听取和审议工作的范围包括: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投票表决的对象是纳入当年度区人大常委会综合听取和审议工作中的接受审议单位。
第四条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评价票的选项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选择其中一个档次进行投票。多选无效,不选视为弃权。
第五条 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投票有效;收回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投票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
第六条 投票表决的程序:
(一)投票前,由会议主持人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并经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确定监票员和计票员;
(二)由监票员委托工作人员发放评价票;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评价票;
(四)监票员和计票员开启票箱进行检查;
(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次把评价票投入票箱;
(六)监票员和计票员开启票箱清点票数。确认投票有效后,进行统计票数;
(七)监票员向会议报告投票表决结果。
第七条 投票表决结果写入审议意见。同时,转发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并向区委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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