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9日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2日南海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7月17日南海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5月28日南海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决算草案;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的修编方案;
(十一)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二)设立城市的象征性标志以及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四)区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区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本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征集使用情况;
(六)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立项;
(七)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
(八)区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十)本区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及交通发展重大措施;
(十一)主要江河流域、滩涂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处理情况;
(十三)水、电、燃气、医疗、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年内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调整;
(十四)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
(十五)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六)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司法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
(十七)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八)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九)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二十)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向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除区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七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书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分别由主任、区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
(一)每年年初召开联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研究拟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决定年度计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拟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当分别经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新增加的需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经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拟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决定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新增加的拟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四)联席会议确定并已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重大事项议题如有变动,提请机关的办事机构应至少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议题的六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讨论结果七日内通知提议案人。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将提请审议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有关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时,应广泛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收集的意见印发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阅。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推选代表向会议作说明。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期限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以及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发督办通知书以至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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