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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0-12-31 09:13:01   来源:区人大

(2006年10月31日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3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0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人大工作职能,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统一使用“佛山市南海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名称。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专职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设委员3至5名,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当为区人大代表,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人大街道工委的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街道自行配备并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闭会期间,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用混合编组方式,将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编成一个或若干个代表小组,并组织代表小组依法开展各种活动。

  第六条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并视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组织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本辖区经济建设、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与执行)、社会事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对本辖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区(村)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配备专用功能室和工作人员,实时监督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六)接待、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联系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协助代表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完善代表履职平台建设,组织人大代表参加代表联络站工作等履职活动,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八)协助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举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由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主要分析总结工作情况;传达落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交办的工作事项;讨论确定本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联络站活动计划等有关事宜。

  举行会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街道办事处、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人大街道工委在讨论问题、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与街道办事处、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街道办事处、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列席,并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对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等活动应给予配合支持;对人大街道工委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如遇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每半年至少向街道党工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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