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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简要解读
发布时间: 2015-09-30 17:40:15   来源:区人大

发布日期:2014-05-06

作者: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 覃建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代表的性质、工作、权利和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我国的代表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0年修改代表法,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一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修改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四个“进一步”: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我觉得需从四个关键词来理解:即权利、义务、保障、监督。

  一、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集中系统的规定。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

  ——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

  ——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为充分体现我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二、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中,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中,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包括: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三、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代表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第一,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代表的权利中专门列明了代表享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的权利,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三,明确许可申请审查标准。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得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第四,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明确对代表形成的有关报告的处理和反馈。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六,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四、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第一,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第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在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小组活动、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联系人民群众,但个人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对暂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程序和代表资格终止情形也作了规定,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此外,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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