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代表所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主席团审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作议案审查报告。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问题,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议事原案的理由,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分别填写在大会秘书处发出的专用纸上,不能用复印件提出;一定要一事一案,不要几件事写到一案上;内容要简明扼要,字迹清楚;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都要亲笔签署姓名,联系人要写上姓名及联系地址。
五、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期间可随时提出。各代表团由工作人员负责收集议案,及时将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送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设在人大一楼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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